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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苏格兰银行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第三项判决的罚息所适用的年利率9.855%存在错误,正确的罚息利率应为11.826%。北京太子奶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第三次所提取的人民币1.5亿元循

苏格兰银行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第三项判决的罚息所适用的年利率9.855%存在错误,正确的罚息利率应为11.826%。北京太子奶公司于2008年6月30日第三次所提取的人民币1.5亿元循环贷款所适用的贷款利率为7.884%。根据编号为CH2007056B的《授信函(CH2007056)的第二次修改》的附件I“短期贷款的特殊规定”第5.1款的约定,违约利率为授信函项下适用的贷款利率的1.5倍。故罚息年利率应为11.826%。(二)原审判决未支持律师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系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授信函》第12条“费用”的约定,“银行因与本授信函及相关交易有关而产生的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银行为行使其在本授信函或担保项下权利而发生的支出和费用;b) 为办理本授信函而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向公司催收贷款的费用、差旅费、通讯费、文件翻译费、代理银行诉讼律师费;c) 与担保相关的税费;d) 支付给法院的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均由公司承担。”苏格兰银行为追讨案涉贷款,聘请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已支付该所律师费、工商档案查询费、翻译费共1184625元,由于律师费按实际工作时间收取,该费用仍在继续发生。苏格兰银行为办理案涉贷款相关的担保手续,聘请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提供服务,共支付律师费及差旅费141282.7元。此外,苏格兰银行还聘请OGIER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4618.70美元;聘请保华顾问有限公司(Borrelli Walsh)就北京太子奶公司等破产/重整有关事宜提供顾问服务,支付顾问费116208.85港元。上述费用有明确的合同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北京太子奶公司向苏格兰银行支付罚息,按年利率11.826%支付贷款本金1.5亿元于2008年7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并由北京太子奶公司、湖北太子奶公司、株洲太子奶公司、成都太子奶公司、湖南太子奶公司、李途纯承担律师费用1748929.7元、其他相关费用以及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针对苏格兰银行的上诉,成都太子奶公司、株洲太子奶公司和湖南太子奶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的罚息利率正确,驳回律师费诉请的处理正确,请求驳回苏格兰银行的上诉请求。

北京太子奶公司、湖北太子奶公司和李途纯未答辩。

成都太子奶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2009年9月21日,成都太子奶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对苏格兰银行提起了机器设备抵押担保的撤销权纠纷诉讼,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本案中成都太子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应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撤销权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原审法院没有依成都太子奶公司的申请中止审理,反而继续审理成都太子奶公司的抵押担保责任,并就同一事实作出了与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截然相反的判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已判决撤销苏格兰银行与成都太子奶公司签订的《机器设备抵押合同》以及抵押登记,原审法院判决成都太子奶公司承担抵押责任,显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五、六项,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苏格兰银行承担。

针对成都太子奶公司的上诉,苏格兰银行答辩称:(一)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对成都太子奶公司所设抵押不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进行。”原审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就受理了苏格兰银行对成都太子奶公司等提起的诉讼,开始审理成都太子奶公司的抵押问题,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撤销权诉讼。(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为可撤销行为,不应作扩大解释。本案在成都太子奶公司提供抵押之前,北京太子奶公司已经为主债务提供了财产抵押担保,不属于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且成都太子奶公司不是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还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以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与本案缺乏关联系性。请求驳回成都太子奶公司的上诉请求。

北京太子奶公司、湖北太子奶公司、株洲太子奶公司、湖南太子奶公司和李途纯未陈述意见。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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