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一、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否违法问题。本案中,海韵公司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虽与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但海韵公司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提起本案诉讼,其诉讼的目的是请求三亚渡假村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在一审法院也认定合同有效,且海韵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能够得到支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作出判决,程序并无不当。三亚渡假村对一审法院的该项判决,并未提出上诉,故二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程序亦无不当。从诉讼过程看,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就是三亚渡假村一审抗辩、二审上诉主张的法律关系,故亦不存在剥夺其辩论权利之情形。 综上,三亚渡假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三亚渡假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