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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三亚渡假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亚海韵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7
摘要:海韵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三亚渡假村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有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有的在原审中提交过,故均不属于新的证据。(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海韵公司已经履行了合

海韵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三亚渡假村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有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有的在原审中提交过,故均不属于新的证据。(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正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海韵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三亚渡假村没有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三)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适用法律正确。1.虽然2006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合同时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但在2007年8月3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给予三亚渡假村有限公司75.26亩划拨土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批复》【三府函(2007)178号】,并发此批复至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已经明确批准办理土地的出让手续。2007年12月11日,三亚渡假村取得《土地房屋权证》【三土房(2007)字第8778号】。因此,该土地的使用性质经批准已经转为出让性质。依据《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正确。2.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已经履行了签字盖章程序,该合同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范围,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依法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3.三亚渡假村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只是针对国有企业在拟转让国有资产时,其上级监管部门对其转让意向进行的监管行为,不是就转让国有资产的合同必须批准或经批准后生效所作的规定。因此,该规定不能约束平等主体交易的对方当事人,且该文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文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对于办理了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三亚渡假村的转让不需其股东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对于争议合同涉及的土地转让,在合同签订前,三亚渡假村已经组织了其股东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三亚湾园林花木有限公司、海南钢铁公司、三亚市人口计划生育局、武汉当代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就其与海韵公司合作方案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通过合作方案。三亚渡假村的股东结构包括民营企业及归属于其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企业。三亚渡假村以其股东之一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未经其主管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为由主张全体股东通过的合作方案无效,其理由违反法律规定。4.案涉土地经过了评估程序。首先,对案涉土地的评估是三亚渡假村依据合同约定,选择委托“符合国资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评估机构”完成,其符合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现核准制和备案制”的规定,本案合同项目仅需要办理备案。第三,三亚渡假村一直陈述在2007年8月13日由中国冶金矿业总公司给国资委机关服务中心资产处的《关于三亚渡假村有限公司合作改造有关问题的请示》附有该《土地估价报告》,证明了该《土地估价报告》是双方交易的评估报告,且履行了评估的法定程序。第四,《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目的是“委托方转让时作价参考”,明确该价格适用的条件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第五,比较《土地估价报告》确定的价值和双方合同约定的价值,结果是公平、公正的,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土地估价报告》的评估面积是50174.67平方米,其中包括合同约定归属三亚渡假村的5亩土地面积,评估价值为10758.7941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归属海韵公司的土地面积70.26亩的评估价值为10005.6785万元。海韵公司缴纳了4302.9797万元土地出让金,并约定给付三亚渡假村9383万元,合计13685.9797万元。该数额明显大于评估价值,因此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三亚渡假村以2008年2月的某地块的价格与双方2006年11月的成交价格进行比较,以试图证明其损失。海韵公司认为,不同时期、不同地块的土地成交因各种因素影响不具有可比性。正是因为这几年三亚市的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才导致了三亚渡假村为了利益驱动,违背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试图非法占有其不应获得的利益。(四)一、二审判决不存在程序违法剥夺其辩论权。虽然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与海韵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同,但是海韵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不存在与该认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海韵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和追究三亚渡假村的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且该诉讼请求不需要变更。法院释明的法律关系与三亚渡假村一审答辩和上诉主张的法律关系一致,三亚渡假村对法院释明的法律关系是知悉的,且在一审判决后,三亚渡假村未对此提出上诉,故不存在剥夺三亚渡假村抗辩权。综上,海韵公司请求驳回三亚渡假村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涉及四个问题:1.三亚渡假村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2.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3.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4.一、二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