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28日,东方公司青岛办出具债权转让证明,该证明内容为:“兹证明:东方公司青岛办根据与香港Chinook Investment Limited于2006年1月26日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已将山东半岛资产包104个项目的不良贷款债权(附:半岛包资产明细表)及其他所有与债权相关的权利转让给香港Chinook Investment Limited。债权转让的基准日为2005年12月12日。上述债权所涉及债务人、担保人直接向香港Chinook Investment Limited履行还款义务。”所附明细表中包含对渤盐公司债权217912784.32元人民币。 2006年3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编号为2006005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确认书,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对外转让山东地区不良资产包项目进行备案的请示》予以备案,并要求东方公司青岛办据此备案确认书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债权转让备案登记。 2006年4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汇复〔2006〕81号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山东地区不良资产包外汇管理问题的批复,同意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直接卖断的方式对外转让该笔不良债权组合。 2006年6月6日,东方公司青岛办出具关于资产转让的确认函,确认根据2006年1月26日与信诺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将明细表中资产项下全部权益于2006年6月6日依法转让给信诺公司,与资产对应的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同时一并转让。2006年6月16日,东方公司青岛办在大众日报发布了转让债权公告。同日,信诺公司在大众日报发布了受让债权及催收公告。上述公告均包含本案所涉借款。 根据1999年11月4日渤盐公司与烟台中行外汇借款合同的约定,合同期限内年利率为9.24%,合同期自1999年11月8日至2001年11月8日,合同期内的利息为2134440美元。东方公司青岛办受让中国银行债权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渤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中的655万美元,原审法院(2004)鲁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于2004年11月3日送达渤盐公司,并于2004年11月18日对渤盐公司生效,渤盐公司应于2004年11月28日之前偿还655万美元借款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函〔1999〕443号《关于外币借贷款逾期利息计算等问题的批复》,外币借贷款逾期按加收20%计算罚息,另根据合同约定利率,自2001年11月9日至2004年11月28日,全部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及罚息共计3908715美元。自2004年11月29日至2006年6月6日东方公司青岛办将债权转让给信诺公司时止,剩余本金500万美元的逾期利息及罚息为842965美元。上述利息共计6886120美元。 渤盐公司是莱州市东方红盐场与中国建设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中银公司前身)共同出资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1991年11月《中外合作经营莱州渤海盐业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2990万美元;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中方以场地使用权、固定资产及部分人民币现金计折700万美元出资,外方以现汇300万美元出资。合作合同第18条约定了向外方分利的方法。1991年12月18日,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关于颁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莱州渤海盐业有限公司”批准证书的通知》,同意批准合作经营合同和合作公司章程,并同时就有关问题作了批复,其中包括:合同第十八条属“保利”条款,有违国家规定的平等互利原则,合同外方对合作企业的风险和债务未承担任何责任;合作双方须本着“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修改合同和章程。 2000年4月27日,莱州市政府召集有关单位负责人,就中银公司收回投资并向港口投资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于2000年5月8日形成了莱州市政府第32期会议纪要,内容为:“一、关于资金划转问题。根据与中银公司商定向港口投资成立合资公司的操作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资金划转:1、渤盐公司将中银公司490万美元贷款,分别划给莱州鹏洲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洲公司)和莱州银玉滑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玉公司)各55万美元。2、莱州盐业港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业港运公司)100万美元、渤盐公司380万美元、鹏洲公司55万美元、银玉公司55万美元,合计590万美元划转到中银公司在莱州中行开立的存款账户。3、中银公司将590万美元投入来银公司,来银公司将收到的投资款590万美元支付给盐业港运公司100万美元,其余490万美元支付给莱州港运有限公司,用于购置莱州港运有限公司的资产。4、莱州港运有限公司将490万美元支付给渤盐公司,置换渤盐公司盐发基金2559万元人民币及港口建设贷款1435万元人民币。5、莱州中行扣收盐业港运公司外汇贷款100万美元,扣收渤盐公司外汇贷款490万美元。以上资金划转在一天内完成。莱州港运有限公司、渤盐公司按照分款协议抓紧办理有关手续,国资局抓好监督。二、莱州市外管局、莱州中行凭本《会议纪要》办理外汇划转手续。三、莱州港运有限公司以466亩土地出资投入到来银公司,合资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土管部门免收有关费用。四、根据双方商定,莱州港运有限公司将3000亩海域提供给来银公司使用,使用期至合营期满。五、协议签订之日起,外方投资的790万美元不再计息,中方资产增值也不再评估,均以账面数为准。六、莱州港运有限公司所有资产、人员以及债权债务随合资企业成立一并转入。” 2000年8月1日,有关各方在莱州中行进行了如下资金划转:渤盐公司向莱州中行借款490万美元,然后将其中的55万美元支付给鹏洲公司,55万美元支付给银玉公司,将剩余的380万美元支付给中银公司。鹏洲公司、银玉公司各将收到的55万美元支付给中银公司。盐业港运公司向中银公司支付100万美元。中银公司将收到的590万美元支付给来银公司。来银公司将收到款项中的100万美元支付给盐业港运公司,490万美元支付给渤盐公司。渤盐公司将490万美元还给莱州中行。 另查明:盐业港运公司于1991年11月批准成立,系莱州市东方红盐场和中银公司共同成立的合作经营企业,东方红盐场出资3240万元人民币,占75%,中银公司出资200万美元,占25%。1998年12月10日,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鲁外经贸外资字(1998)第1693号文件批复同意:盐业港运公司更名为来银公司;合营甲方莱州市东方红盐场将其股权全部转给莱州港运有限公司;合营企业总投资由1908万美元增为2950万美元,注册资本由800万美元增为1450万美元,其中,莱州港运有限公司现汇出资66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5%,中银公司现汇出资7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4.5%;原合作经营企业转为合资经营企业。并随该文换发了外经贸鲁府字〔1998〕第0639号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