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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台山市电力发展公司、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山市鸿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台山市财政局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民(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2、关于台山市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

2、关于台山市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据此,台山市政府出具的《承诺函》属于无效担保,香港中银只能就合同无效所引起的损害后果向台山市政府主张赔偿。虽然案涉保证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保证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因此,如果新华银行在保证期间没有向台山市政府主张保证责任,则台山市政府对无效保证合同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免除。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透支贷款的到期日为2001年6月8日,最后一笔信用证押汇贷款的到期日为2001年3月21日。2002年5月28日,台山市政府与香港中银签订《和解协议》,2004年12月24日、2006年12月12日,香港中银发函台山市政府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香港中银在保证期间内向台山市政府主张保证责任,故台山市政府对无效担保合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免除。香港中银要求台山市政府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关于诉讼时效。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诉讼时效为2年,从2001年6月8日起算,直至2004年12月24日香港中银才再次要求电力公司、鸿基公司、台山市财政局履行担保责任。香港中银于2007起诉电力公司、鸿基公司、台山市财政局,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本案中电力公司、鸿基公司、台山市财政局和台山市政府为担保人,并非债务人,且电力公司、鸿基公司、台山市财政局和台山市政府出具的担保均为无效担保,故电力公司、鸿基公司、台山市财政局和台山市政府并不构成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因此,台山市政府与香港中银于2002年5月28日签订的《和解协议》对电力公司、鸿基公司和台山市财政局并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香港中银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连带债务人的诉讼时效规定缺乏依据。香港中银对电力公司、鸿基公司、台山市财政局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驳回其对电力公司、鸿基公司、台山市财政局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台山市政府出具的《承诺函》为无效担保,台山市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由于香港中银在保证期间并未要求台山市政府承担保证责任,台山市政府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承诺函》不构成保证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纠正,但是驳回香港中银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并无明显不当。再审申请人香港中银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胡 方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