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广公司主张的投资利益198721500元应否予以支持。中广公司上诉主张根据杭州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书》,该房地产项目的税后利润为13.2481亿元,应给付中广公司出资收益198721500元。本院认为,如前所述,中广公司出资12352500元为取得海通置业公司15%股权对价,因中广公司仍为海通置业公司的股东,其直接主张给付投资收益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如中广公司认为海通置业公司或其他股东损害其权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综上,中广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海通置业公司的上诉理由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71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21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7170元,由浙江中广美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丽 代理审判员 李琪 代理审判员 于蒙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