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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台山市经济开发公司、台山市人民政府、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担保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2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广北,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杜晓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2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广北,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杜晓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山市经济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国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伯欣,市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法定代表人:蔡耀良,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银)因与被申请人台山市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公司)、台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台山市政府)、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台山市发改局)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香港中银于2007年8月21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原中南银行香港分行(以下简称中南银行)从1992年开始给予借款人茂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劲公司)银行信用额度贷款。经济开发公司分别于1992年12月30日、1993年9月20日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为茂劲公司使用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保证,其承诺的担保额度累计为开出信用证港币5,000万元、信托提货港币4,000万元、透支港币30万元。

台山市发改局的前身台山市计划委员会分别于1992年12月30日、1993年9月20日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为茂劲公司共计提供开出信用证港币5,000万元、信托提货港币4,000万元、透支港币30万元的保证担保。台山市发改局的上述承诺构成连带保证,应在承诺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对茂劲公司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台山市政府分别于1992年12月26日、1993年9月20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如茂劲公司不能还款时将负责解决,不让银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台山市政府的承诺构成连带保证,应在承诺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对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茂劲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尚欠香港中银信用证及信托提货额度项下贷款本金港币18,466,047.77元,利息港币20,319,505.50元;透支额度项下贷款本金港币1,621,172.68元,利息港币367,160.29元;费用港币13,500.00元(暂计至2007年7月18日)。

中南银行已于2001年10月1日并入香港中银,中南银行的债权和债务由香港中银承继。香港中银与台山市政府曾于2002年5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台山市政府代为偿还茂劲公司所欠的部分债务,但其并未按约定履行,致使《和解协议》解除。

对于茂劲公司所欠的款项,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于2006年8月3日作出判决,判决茂劲公司应偿还香港中银信用证及信托提货额度项下货款本金港币18,466,047.77元及利息;透支额度项下贷款本金港币1,621,172.68元及利息。

因茂劲公司未能清偿债务,香港中银多次致函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经催讨,被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香港中银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 1、上述三被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清偿茂劲公司所欠信用证及信托提货额度项下贷款本金港币18,466,047.77元,利息港币20,319,505.50元;透支额度项下贷款本金港币1,621,172.68元,利息港币367,160.29元;费用港币13,500.00元(暂计至2007年7月18日,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公布的判决利率计); 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2年12月26日,台山市政府向中南银行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为:茂劲公司为其驻港机构,为进一步发展茂劲公司对外贸易业务,茂劲公司特向中南银行申请增加开出信用证港币2,400万元(连前总额共港币4,000万元);信托提货港币1,800万元 (连前总额共港币3,000万元)授信额度。上述申请授信额度业经台山市政府研究批准同意,请中南银行根据茂劲公司的业务发展实际需要,给予支持。台山市政府愿意督促茂劲公司切实履行还款责任,按时归还中南银行贷款本息。如茂劲公司出现逾期或拖欠中南银行贷款本息情况,台山市政府将负责解决,不让中南银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

1992年12月30日,经济开发公司向中南银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为:经济开发公司应茂劲公司要求,愿提供百分之百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由中南银行向茂劲公司提供银行授信计开出信用证港币4,000万元或等值其他货币,信托提货港币3,000万元及透支港币30万元。经济开发公司保证茂劲公司如期息数清还到期之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1992年12月30日,广东省台山市计划委员会向中南银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为:广东省台山市计划委员会应茂劲公司要求,愿提供百分之百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由中南银行向茂劲公司提供银行授信计开出信用证港币4,000万元或等值其他货币,信托提货港币3,000万元及透支港币30万元。广东省台山市计划委员会保证茂劲公司如期息数清还到期之贷款本金、利息及共他应付款项。

1993年9月20日,台山市政府向中南银行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茂劲公司为其驻港机构。为进一步发展茂劲公司对外贸易业务,茂劲公司特向中南银行申请增加开出信用证港币1,000万元;信托提货港币1,000万元授信额度。上述申请授信额度业经台山市政府研究批准同意,请中南银行对茂劲公司的业务发展继续给予支持。台山市政府愿意督促茂劲公司切实履行还款责任,按时归还中南银行贷款本息。如茂劲公司出现逾期或拖欠中南银行贷款本息情况,台山市政府将负责解决,不让中南银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

1993年9月20日,经济开发公司向中南银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为:经济开发公司应茂劲公司要求,愿提供百分之百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由中南银行向茂劲公司增加银行授信计开出信用证港币1,000万元或等值其他货币,信托提货港币1,000万元。经济开发公司保证茂劲公司如期息数清还到期之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1993年9月20日,广东省台山市计划委员会向中南银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主要内容为:广东省台山市计划委员会应茂劲公司要求,愿提供百分之百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由中南银行向茂劲公司增加银行授信计开出信用证港币1,000万元或等值其他货币,信托提货港币1,000万元。广东省台山市计划委员会保证茂劲公司如期息数清还到期之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