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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陈立闽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一、二审第三人福建省晋江德益建材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1.德益公司在涉案专利涉及的前一无效程序中提供的《三宝颜日报》是伪造的,也反过来证明本案中的《三宝颜星报》是伪造的。2.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指出没有外交部公章、红缎带和文件印花的证明无效,证据1的公证授权

1.德益公司在涉案专利涉及的前一无效程序中提供的《三宝颜日报》是伪造的,也反过来证明本案中的《三宝颜星报》是伪造的。2.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指出没有外交部公章、红缎带和文件印花的证明无效,证据1的公证授权证明书上没有印花,说明这份公证是无效的。

3.公证法授权证明书上只有“雷尼里奥G.埃斯塔秀”一个人的签名,虽然认证文件中提到证明书上的签名和盖章属实,但公证授权证明书上没有盖章,并且宣誓人和公证人也没有在《三宝颜星报》上签名,不符合公证程序。4.公证材料里的宣誓书上的内容自相矛盾,宣誓书第二段第一行有“本人对所夹送给《三宝颜星报》的广告负责”,可是宣誓书第三段又说“由该报2004年2月20日起刊登3次正规版”。5.没有证据证明《三宝颜星报》为合法的公开发行刊物,不能证明涉案专利为公众所知的设计。6.证据1内容是联发贸易公司在《三宝颜星报》上做的一整版图案非常模糊的外墙瓷砖广告。该报是菲律宾一发行量很小的地方报纸,只登三天广告,明显没有经济效益,不符合常理和逻辑。7.《三宝颜星报》所登载的广告里另有两种图案的瓷砖也是陈立闽2008年申请的两款外观设计专利。由此,《三宝颜星报》显然是德益公司伪造的。8.《三宝颜星报》字迹、图案都比较模糊,报刊的刊头模糊不清,不同版面的刊头都不相符,没有第1、2版面,没有刊号。版面序号6与3、4、5明显不一样。纸质很新好像是刚印刷不久。9.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244号判决和(2010)闽民终字第283号判决均不认可证据1中《三宝颜星报》的真实性。10.陈立闽补充提交的新证据1和2亦能证明证据1是伪造的。

(二)一、二审判决对陈立闽的补充证据的认定错误

补充证据是工商查询结果。相关证明的函头是菲律宾贸易与工业部,落款是贸易管理与消费者保护局,并不是马卡蒂市贸易与工业部,一、二审法院作出“其仅能证明该市(马卡蒂市)范围内相关公司的注册情况”的认定是错误的。

(三)二审程序不合法

陈立闽已向二审法院提出正在菲律宾调取新证据,由于当时菲律宾三宝颜市发生动乱未能及时提交,请求延长举证期限,然而二审法院不但没有延长举证期限,而且未经开庭审理就作出二审判决,程序不合法。

专利复审委员会答辩称:1.关于证据1的真实性,陈立闽的理由在无效行政程序和一、二审程序中均表述过,我方坚持第15790号决定的观点;2.新证据1不能证明在菲律宾全国的登记情况;3.新证据2中出版人的签名与证据1中的签名不符,存在虚假的可能。故请求驳回陈立闽的再审申请。

第三人答辩称:1.第14734号决定和第2140号判决没有认定《三宝颜日报》是伪造的,雷尼里奥G.埃斯塔秀没有作伪证;2.证据1是报纸原件,公证认证手续完备,是有效的,夹报只是翻译问题,如果保管得当,2004年的报纸不一定就发黄;3.陈立闽主张2008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可能出现在2004年的报纸上,这反而可以证明陈立闽是习惯性地抄袭国外出版物公开的外观设计;4.广告的次数和大小等不是本案解决的问题,作为广告刊登者,刊登三天看看效果也符合常理。

本院审理查明:

1.证据1中的《三宝颜星报》本身存在如下问题:不完整,只有第3、4、5、6版;四个版面的刊头明显不一致,第4版与第5版的刊头比较接近,第3版和第6版与其他两版的刊头区别明显,第6版的序号与其他三版序号的字体明显不同,第3、4、5版和第6版刊头标识和出版日期中的逗号明显不同;同一页报纸的正反面上的字体不同,清晰度不一样。

2.陈立闽提交的新证据1是菲律宾三宝颜市贸工部区域主任签发的证明及认证材料,证明载明:根据经修订的第3883号法案(或称为《商业名称法》),在本办公室现有的纪录中,商业名称UNIQUE CERAMIC TILES和LIAN HUAT TRADING并未注册。

3.陈立闽提交的新证据2是《三宝颜星报》出版人阿米利亚C.艾格拉斯于2012年3月2日签名的宣誓书及相关的确认书、公证授权证明和两个认证书。在宣誓书中,阿米利亚C.艾格拉斯声明其为《三宝颜星报》的出版人,该报系在三宝颜市出版的英文周刊,其本人自1985年起担任上述《三宝颜星报》的出版商,该报的档案和副本自出版之日起最多保存2年,因此无法提供过去已出版的《三宝颜星报》的副本,无法确定《三宝颜星报》2年之前原始出版的内容。2006年的某个时候,我们用于储存有关《三宝颜星报》所有以往的出版物和档案的仓库被洪水淹没,且所有的档案的文献已全部被摧毁。其根本无法确定或核实2004年2月20日出版的《三宝颜星报》的内容或早于两年前的出版物。

4.德益公司提交的新证据3为经过公证证明的阿米利亚 C.艾格拉斯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宣誓书。内容如下:2009年12月3日,本人曾宣誓:本人系《三宝颜星报》出版商,本人对送交给《三宝颜星报》在该报上插登的广告负责。该报系周报,每周用英文在菲律宾三宝颜市出版发行。该报还在菲律宾的Basilan(巴士兰)、Sulu(苏禄)以及Mindanao(棉兰老)及菲律宾的其他地方发行。广告“精致瓷砖堂皇而典雅家庭用砖”于2004年2月20日在该报插登。本人并非该广告的一方,对该广告也没有直接兴趣。随后,2012年3月2日,本人宣誓本人系《三宝颜星报》的出版商。该报系周报,自1985年起每周用英文在三宝颜市出版发行。作为《三宝颜星报》的出版商,我对《三宝颜星报》运营的各个方面都进行监督。按照惯例,我们最大限度地保留最近2年的《三宝颜星报》出版物的记录和复印件。由于在2006年,位于河堤附近用于保存《三宝颜星报》出版物记录和复印件的办公室遭到洪水侵袭,记录和档案材料均被破坏,所以不能够提供先前的关于《三宝颜星报》出版物的材料。由于上述原因,我没有其他方式能够证实2004年2月20日或2年以前所出版的出版物内容的真实性。本人2009年12月3日与2012年3月2日所宣誓的内容不矛盾,如上所述,宣誓内容属实。2009年12月3日,针对所附的出版广告“精致瓷砖堂皇而典雅家庭用砖”,本人宣誓如下:2006年,我们的办公室遭遇洪水侵袭,先前的《三宝颜星报》出版物记录和复印件均被破坏,所以我在2009年宣誓书中所提及的关于2004年2月20日内所出版的广告内容已经不保存在我们的办公室中,而是来自于本人的个人收藏。因为本人将个人所收藏的出版广告附在2009年的宣誓书中,所以本人仅表明所述广告,除了按照本人宣誓书所述,本人没有其他办法能够证明2004年2月20日《三宝颜星报》所出版的内容的真实性。最后我必须重申,以便彻底理清该事实:广告“精致瓷砖堂皇而典雅家庭用砖”确实于2004年2月20日在《三宝颜星报》出版。我宣誓是为了证实上面所述事实可用于相关的合法事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证据1中的2004年2月20日《三宝颜星报》是否是真实的。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