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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陈立闽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一、二审第三人福建省晋江德益建材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德益公司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出示了本案公证认证原件,该原件没有明显篡改、抹擦、弄脏或损坏的痕迹,并且在认证文书首页有红绸带、印花和菲律宾外交部的钢印印章,其背面附有我国外交部驻菲

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德益公司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出示了本案公证认证原件,该原件没有明显篡改、抹擦、弄脏或损坏的痕迹,并且在认证文书首页有红绸带、印花和菲律宾外交部的钢印印章,其背面附有我国外交部驻菲律宾使领馆的认证,在附于其后的公证法授权的证明书、公证文书上均盖有菲律宾外交部的钢印印章,该份证据手续完备,没有明显矛盾之处,德益公司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在陈立闽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前提下,该证据的真实性应予认可。本案中陈立闽提交的新证据未在无效程序中提交,不应予以考虑。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第15790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15790号决定。

第三人德益公司同意第15790号决定的认定内容以及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答辩意见,并称:德益公司在无效程序中出示了《三宝颜星报》的完整公证认证原件;“雷尼里奥 G.埃斯塔秀”并不是公证员,而是法官;公证书上有印章,广告发布者如何发布广告与报纸出版者无关,亦与报纸的真实性无关,其他司法判决并未认定该份报纸是伪造的,原告主张该份报纸系伪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德益公司认为第15790号决定结论正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7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2月16日,专利号为200430067996.5,名称为“瓷砖(九)”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是陈立闽。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了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记载:1.后视图无设计要点,省略后视图;2.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3.仰视图与俯视图对称,省略仰视图。

针对上述专利权,前尾建材二厂于2010年2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前尾建材二厂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l:2004年2月20日出版的《三宝颜星报》相关版面及经我国驻菲律宾大使馆领事认证和由菲律宾共和国Zamboanga(三宝颜)市地区审判法庭14分庭的首席法官和当地律师进行公证的相关手续。该份证据上有红缎带和金色齿轮状印花标志,在该印花上有清楚的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的钢印印章,并且有菲律宾外交部官员FRANCES RUTHB.BACATAN签字加以证明;附于其后面的公证法授权证明书、公证文书均盖有菲律宾外交部的钢印印章,未出现明显篡改、抹擦、弄脏或损坏的痕迹.在该份证据中的《三宝颜星报》第6版中公开了一种瓷砖的外观设计,在该版面下方标有“UNIQUE CERAMIC TILES”和“LIAN HUAT TRADING”的字样,在附后的翻译文件中分别译为“精致瓷砖”和“联发贸易公司”。

证据2: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075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简称第10757号决定),共8页,其中的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泗农公司。

前尾建材二厂认为证据1公开发表了一款瓷砖的外观设计图片,公开发表的时间为2004年2月20日,由《三宝颜星报》出版者阿米利亚 C.艾拉斯戈宣誓并提供报纸原件,其公开发表的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2004年7月21日);且与涉案专利均属于贴墙面用砖,属于用途相同的产品。涉案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证据2是已生效的第10757号决定,该决定认定:200530018230.2号外观设计专利与涉案专利属于相近的外观设计,宣告200530018230.2号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由于在先设计与被宣告无效的200530018230.2号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显然,涉案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综上所述,前尾建材二厂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2010年6月17日,陈立闽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无效宣告请求答辩书及如下反证:第14734号决定复印件,共5页。陈立闽认为:1.反证证明泗农公司已就相类似的证据和理由提出过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应该不予受理和审理;2.对证据l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证据1的公证授权证明书上没有印花,也没有证据表明宣誓人的身份是该报的出版者,且宣誓内容前后不一致,应视为无效的证据;3.证据l不能证明《三宝颜星报》是合法的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且报纸字迹、图案模糊,纸质很新,刊登内容不符合逻辑。因此,证据1不能证明涉案专利已有在先设计公开。

2010年7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将陈立闽2010年6月17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答辩书及反证转给前尾建材二厂。专利复审委员会告知陈立闽,证据l与第14734号决定中使用的证据不相同,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围。前尾建材二厂当庭提交证据l的原件,强调印花是指认证书首页上的,而非其他页;陈立闽经核实认为该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对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同时提出在第14734号决定中曾提交过公证认证文件,说明公证书、授权证明书应有印花,而证据l中没有该印花,对证据l的公证认证手续以及报纸本身的真实性均有异议,并坚持书面答辩意见。前尾建材二厂当庭指明用于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的设计,并坚持书面对比意见,陈立闽核实该设计,认为其与涉案专利相近似,并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间接证明涉案专利与证据l相近似的作用无异议。

2010年7月12日,前尾建材二厂对陈立闽2010年6月17日提交的无效宣告答辩书提交答复意见如下:1.本案符合无效宣告请求的受理条件;2.前尾建材二厂提供的菲律宾外交部认证书正本原件完全不存在该认证书备注说明记载的几种无效情形,也没有体现认证书正本以外的其他材料非要文件印花不可;3.证据1中的《三宝颜星报》确是印刷品原件,陈立闽没有提供任何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且没有为其主张提供其他任何佐证,可见该出版物是真实的;4.对于宣誓人的身份经过公证认证,宣誓内容前后呼应没有矛盾,应当予以确认。

2010年12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5790号决定。

在诉讼过程中,陈立闽于2011年1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未在无效程序中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如下证据:1.《三宝颜日报》相关版面及其公证认证材料;2.第2140号判决;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5.ZL200830156718.5及ZL200830112218.1的外观设计图案。上述证据仅能证明第2140号判决中2004年4月15日出版的《三宝颜日报》报刊原件及其公证认证材料及翻译件不具备真实性,与本案证据1的真实性无直接关联。陈立闽于2011年3月16日向一审法院补充提交了菲律宾共和国贸易与工业部证明和认证证书及其中文译文。该份证据证明陈立闽针对证据1中出现的“UNIQUE CERAMIC TILES”和“LIAN HUAT TRADING”进行了工商注册查询和证明并办理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其中的证明文件由菲律宾共和国马卡蒂市贸易与工业部部长VICTORIO MARIO A.DIMAGIBA出具,证明企业名称“UNIQUE CERAMIC TILES”和“LIAN HUAT TRADING”未进行注册。

一审法院另查明,前尾建材二厂于2010年8月20日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变更为德益公司(即本案第三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