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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陈立闽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一、二审第三人福建省晋江德益建材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7
摘要:在庭审过程中,陈立闽向一审法院明确表示其仅对第15790号决定中关于证据l真实性的认定有异议,对于第15790号决定中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认定及其他部分均不持异议,德益公司亦出示了证据1的原件。

在庭审过程中,陈立闽向一审法院明确表示其仅对第15790号决定中关于证据l真实性的认定有异议,对于第15790号决定中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认定及其他部分均不持异议,德益公司亦出示了证据1的原件。

以上事实有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第15790号决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原告不持异议的部分,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第15790号决定对证据l真实性的认定是否正确。

本案中,证据1为2004年2月20日出版的《三宝颜星报》相关版面及其公证认证材料,在庭审过程中,德益公司向一审法院出示了该份证据的原件,经审查,该证据原件没有篡改、涂改、弄脏或损坏的痕迹,在认证文书首页有印花和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的钢印印章,由被印花所固定的红色绸带将全部公证认证材料连为一体,在附于其后的公证法授权的证明书、公证文书上均盖有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的钢印印章,该份证据手续完备,亦无明显矛盾之处。陈立闽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否定该份证据的真实性。陈立闽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补充证据为菲律宾共和国马卡蒂市贸易与工业部部长出具的未注册证明,其仅能证明该市范围内相关公司的注册情况,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在证据1中的“UNIQUECERAMIC TILES”和“LIAN HUAT TRADING”在菲律宾共和国范围内未注册。因此,在陈立闽末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对于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第15790号决定对证据1真实性的认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5790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陈立闽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第15790号决定。

陈立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第15790号决定和一审判决,维持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上诉理由是:(一)证据l是伪造的,其真实性应不予认可。理由如下:l.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4734号决定中已对《三宝颜日报》的真实性不予认定;本案的公证员“雷尼里奧G.埃斯塔秀”与第14734号决定中的公证员为同一人,其在之前公证中已作了伪证,这样的公证员没有公证力;第2140号判决也对《三宝颜日报》的真实性不予认定;2.第15790号决定中的证据l没有印花,说明这份公证是无效的;3.公证授权证明书上只有“雷尼里奥G.埃斯塔秀”一个人的签名,并且没有盖章,宣誓人和公证人没有在《三宝颜星报》上签名,不符合公证程序;4.公证材料里的宣誓书内容自相矛盾;5.《三宝颜星报》没有证据证明它们是合法的公开发行刊物,不能证明涉案专利已是公众所知的设计,且这样的广告不符合市场规律;6.陈立闽2008年申请的其他外观设计专利也出现在该份报纸上,可以看出这份报纸是德益公司专门伪造的;7.证据1的字迹模糊,报刊的刊头都模糊不清,纸质却很新,难以看出是2004年的报纸;8.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中也对《三宝颜星报》的真实性不予认定。(二)陈立闽提交的补充证据应当予以采信,如果要否认,应当提交反证。

专利复审委员会、德益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案中,当事人对涉案专利与证据1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并无异议,但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15790号决定对证据1真实性的认定是否正确。

证据1为2004年2月20日出版的《三宝颜星报》相关版面及其公证认证材料。在一审庭审中,德益公司出示了该证据的原件,经审查可以确认证据1的原件没有篡改、涂改、弄脏或损坏的痕迹,在认证文书首页有印花和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的钢印印章,由被印花所固定的红色绸带将全部公证认证材料连为一体,在附于其后的公证法授权的证明书、公证文书上均盖有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的钢印印章,该份证据手续完备,亦无明显矛盾之处。陈立闽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该份证据的真实性的情况下,证据1的真实性应当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其他决定或判决中对《三宝颜日报》的真实性采信情况,以及其他案件中对《三宝颜星报》的釆信情况,跟该案的证据提交期限、其他证据和事实情况有关,与本案证据l的真实性能否采信并无直接关联,因此陈立闽的有关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陈立闽提出的其他上诉主张并无相应的证据支持,尚不足以推翻证据l的真实性,故应不予采信。

陈立闽上诉主张其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菲律宾共和国马卡蒂市贸易与工业部部长出具的未注册证明应当予以采信,但该证据仅能证明该市范围内相关公司的注册情况,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在证据l中的“UNIQUECERAMIC TILES”和“LIAN HUAT TRADING”在菲律宾共和国范围内未注册。因此,陈立闽的该项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在陈立闽未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第15790号决定对证据1真实性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维持第15790号决定,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立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陈立闽负担。

陈立闽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和第15790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全部有效。主要理由是:

(一)《三宝颜星报》是伪造的,真实性不应当予以认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