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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何裕民与被申请人王尧侵害著作权纠纷提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一)A类何文构成侵权。何裕民主张,无论何裕民是否A类何文的作者,从其内容上看仅96字相同且不是王尧作品的核心思想观点,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对此,二审法院认为, A类何文构成著作权侵权。理由如下:1、王尧的“浅

(一)A类何文构成侵权。何裕民主张,无论何裕民是否A类何文的作者,从其内容上看仅96字相同且不是王尧作品的核心思想观点,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对此,二审法院认为, A类何文构成著作权侵权。理由如下:1、王尧的“浅议文”和“试述文”发表在先。A类何文以及《博导谈肿瘤》一书的主要内容是关于“王道治癌”、“让癌症患者与癌和平共处”,何裕民作为中医研究领域人员应对相关同类的研究成果有所关注。2、同样的思想可以有很多种表达方式,而何裕民在其A类文中使用的“的确,世界上再复杂的事物也有最简单的道理,欲擒猛兽有两种对策,一是进攻,一是诱其入笼,比之治乱亦有霸道、王道之别,当然还是后者事半功倍。在相持期只讲‘斗杀’无论对西医或中医来说都是不可取的”一段文字(共96字)与王尧“试述文”完全相同,甚至标点符号也是一致的,显然不是巧合。何裕民对该部分文字完全相同亦未做出合理解释。3、何裕民使用他人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情形,也未注明出处,应属剽窃行为。4、何裕民认为相同部分仅96字,占全文2200字的比例约为4.4%,仅是学术不规范,不应构成侵权。对此,王尧认为,剽窃数量多少只是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问题,不影响侵权行为的定性。5、王尧“试述文”中的上述文字是王尧对其思想、观点的独立表达,该表达是否核心观点并不是判断著作权侵权的要件,因此何裕民关于相同部分不是王尧核心观点不构成侵权的主张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二)B类何文不构成侵权。王尧主张B类何文的核心观点“让癌症患者与癌和平共处”出自于其论文,且与其论文构成实质性相似,亦构成侵权。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应是作者思想的表达,而非作者的思想本身。具体而言,文字作品受到法律保护的,应是文字的具体表述。反之,作者的思想、观点、作品的结构、论证过程、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等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B类何文与“试述文”等虽然在主题方面相同,即均论述“王道治癌”和“让癌症患者与癌和平共处”等观点,但二者在结构、布局、用语、风格方面均存在不同,系两种不同的思想表达,均应构成独立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B类何文不构成侵权。

三、王尧主张侵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何裕民主张,被控侵权文章均发表于2006年,而王尧起诉于2010年3月15日,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王尧主张其是2009年6-8月间发现被侵权,从2009年8月30日开始向上海中医药大学投诉。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中医药大学2009年12月17日作出的信访回复,有理由相信王尧所述其系2009年6-8月间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属实。同时,并无证据证明王尧在这些文章发表后不久即发现被侵权事实,不能认定王尧早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而不主张。因此,本案中王尧主张的著作权侵权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王尧、何裕民的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均应当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何裕民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判决认定“何裕民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关于相关问题的认定同样是错误的。何裕民已经就案外人杨昆继续盗用其身份发表文章事项再次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再次报案,本案所涉A类何文均为案外人杨昆撰写,何裕民事先毫不知情,本案侵权民事责任应由杨昆承担。二、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因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错误的,故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必然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王尧原一审的诉讼请求。

王尧提交意见认为:何裕民自从本案一审以来,一直声称实际侵权人为杨昆,但提交证据前后不一。其在一审时声称“何裕民不认识杨昆”,后来不得不承认两人有合作关系。而且,本案涉案文章在众多媒体上大量发表,在何裕民所属企业网站“中国抑癌网”上亦一直存在,何裕民声称其毫不知情,5年后才发现被人冒名,与事实不符。请求驳回何裕民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请求调查何裕民作伪证等违法行为,并予以严肃处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在二审证据的基础上,何裕民向本院提交如下新证据:《求医问药》杂志及文章、《家庭医生报》稿费填报单及联系方式、《取款通知书》及《情况说明》、《接警回执单》、《证明》及《上海市房地产产权证》,以证明何裕民发现杨昆仍在继续冒用其姓名发表文章,再次向公安机关报警。《家庭医生报》稿费填报单上“何裕民”的地址为杨昆家庭住址,稿费为杨昆领取。《求医问药》杂志2006年第10期刊载了署名为何裕民的文章《治疗肿瘤应坚持“王道”的调治原则》。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何裕民与杨昆侵犯姓名权纠纷一案(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13453号民事判决书。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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