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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蔡朗春与被申请人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江门市新力五金塑料制品厂有限公司、朱根良、徐玉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第三,原审法院对蔡朗春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和调查收集证据申请未予准许是否妥当。蔡朗春向本案一审法院提出了证据保全申请和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向本案二审法院提出了调查鹰牌公司、新力公司财务账册的申请。原一、

第三,原审法院对蔡朗春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和调查收集证据申请未予准许是否妥当。蔡朗春向本案一审法院提出了证据保全申请和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向本案二审法院提出了调查鹰牌公司、新力公司财务账册的申请。原一、二审法院均未予准许。蔡朗春主张,其证据保全和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保全和调查收集而未予采取相应措施,符合再审条件。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蔡朗春未能证明鹰牌公司、新力公司制造、销售的水箱配件和陶瓷便器的账目资料、鹰牌公司采购水箱配件和盖板的账目材料等存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如果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或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蔡朗春未能证明鹰牌公司、新力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往案件中的庭审笔录、物证、朱根良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以及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名单等证据属于上述情形,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其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并无不当。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专利权人的原告应对侵权事实及遭受损失的金额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根据本案证据不能认定鹰牌公司和新力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二审法院对蔡朗春相应的调查取证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蔡朗春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第四,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以及有关人员是否应当回避。本案一审合议庭的一位审判人员曾经参加过蔡朗春诉鹰牌公司、杭州绿保建材有限公司、钟银观、梁国辉专利侵权案的第一审程序,本案二审合议庭的一位审判人员曾经参加过该案的第二审程序。蔡朗春主张,上述两位审判人员属于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亦属于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应予回避。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虽然前案与本案存在一定关联性,但是本案与前案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案件。上述两位审判人员中,一位审判人员参加了两案的第一审程序,另一审判人员则参加了两案的第二审程序,并非先后参加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判程序,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其次,上述两位审判人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前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两位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蔡朗春的相应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蔡朗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蔡朗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金克胜

代理审判员  朱 理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博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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