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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国栋药物研究所有限公司、海南欣安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6
摘要:本院审查查明:天圣公司(甲方)与国栋公司(乙方)达成的本案新药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内容如下:本合同乙方拥有二甲双胍格列吡嗪片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实际所有权(乙方与生产批件持有者有协议,可将生产批件转让)

本院审查查明:天圣公司(甲方)与国栋公司(乙方)达成的本案新药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内容如下:本合同乙方拥有二甲双胍格列吡嗪片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实际所有权(乙方与生产批件持有者有协议,可将生产批件转让),甲方受让该药品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第三条:转让标的:1.乙方将其取得的二甲双胍格列吡嗪片(2.5mg:250mg)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转让给甲方。2.乙方继续完成二甲双胍格列吡嗪片(5mg:500mg)的相关研究和申报生产工作,并转让给甲方。……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转让权的价款及支付方式如下:1.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肆佰零捌万整。2.新药技术转让款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签订合同10日内,支付总金额10%;(2)本药品通过药审中心审查,交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司制作批件,支付总金额40%;(3)乙方取得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支付20%;甲方取得二甲双胍格列吡嗪片(2.5mg:250mg)生产批件支付25%;(4)甲方取得二甲双胍格列吡嗪片(5mg:500mg)生产批件支付5%。……第十二条:双方责任:1.甲方按合同支付款项,并进行专项策划,积极推广市场。2.乙方主导完成二甲双胍格列吡嗪片(2.5mg:250mg)的相关研究和申报工作并转让给甲方,甲方积极配合,所需费用由乙方支出。3.乙方负责原生产批件生产厂家配合新药技术转让,并在转让成功时注销原生产批件。4.首次取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后,乙方应在一月内指导甲方生产出连续三批合格样品,差旅费由甲方承担,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向国家药监局申请新药转让,新药转让申请各项费用由甲方支付,向原生产批件生产厂家海南欣安制药有限公司支付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生产本品,不得将本品技术转让给第三者。第十三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5.若甲方不支付约定款项,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进行新药技术转让,并不退还甲方已支付款。一审判决认定国栋公司取得二甲双胍格列吡嗪片(2.5mg:250mg)生产批件支付25%;国栋公司取得二甲双胍格列吡嗪片(5mg:500mg)生产批件支付5%,将甲方天圣公司笔误为国栋公司,予以纠正。

中国招商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记载,2008年2月2日,天圣公司通过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南岸支行向国栋公司支付了40.8万元的款项。一审判决认定天圣公司于2008年2月14日向国栋公司支付了40.8万元的转让款,时间有误,予以纠正。

2009年3月16日,国栋公司取得二甲双胍格列吡嗪片(2.5mg:250mg)的新药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新药证书的持有者为国栋公司,药品生产企业为欣安公司。

2009年4月8日,天圣公司的股东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国栋公司发出《关于二甲基双胍格列吡嗪转让函》,该函记载了如下内容:“贵公司和我公司签订的二甲基双胍格列吡嗪转让协议时讲明,贵公司是第一家申报生产,预计于2008年4月前取得全国第一家生产批件,因此我公司以较高价格签订转让协议,但贵公司直到2009年3月才取得生产批件,而且是第4家取得。由于延期取得批件,很难取得预期市场份额,其产品批件价值已打较大折扣,而贵公司反而以不合理理由来函要求加价转让。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提出:1.合同金额降为378万元,2.将原来支付于脂肪乳注射液等仿制药技术转让的首付金额(由于多种原因未能进行),转用于二甲基双胍格列吡嗪转让费。希贵方能理解并及时回复。”

2010年4月15日,国栋公司向天圣公司传真《致重庆天圣制药有限公司的函》,国栋公司在该函中提出将二甲基双胍格列吡嗪片项目转让金额调整为560万元。

2011年7月21日,国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民事答辩状。该答辩状记载了如下内容:“但是自2008年2月2日原告支付了40.8万元的首付款后,一直没有再支付任何款项。根据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二甲双胍格列吡嗪片’《技术转让合同书》第13条第4款的规定,由于原告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我公司有权停止向原告进行新药技术转让,并不退还原告已支付款。”该答辩状还记载:“根据‘二甲双胍格列吡嗪片’《技术转让合同书》以及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原告明知已经符合了付款条件,却故意违约不支付合同款项,且违约时间近一年之久,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认为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该《技术转让合同书》符合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并已经自行终止,原告所交的40.8万元的款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因此原告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已经终止了的‘二甲双胍格列吡嗪片’《技术转让合同书》。”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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