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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志明与王振雄因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综上,造成王振雄未付剩余2001万元,是基于王振雄行使法定抵销权,从而直接差额履行股权转让金所致,其行为不构成违约。马志明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九

综上,造成王振雄未付剩余2001万元,是基于王振雄行使法定抵销权,从而直接差额履行股权转让金所致,其行为不构成违约。马志明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马志明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66800元,由原告马志明负担。

马志明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庭审中王振雄多次自认2008年4月5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马志明拥有煤矿30%股权,也当庭数次自认欠付马志明股权转让款2001万,因此,王振雄的违约事实清楚明确,马志明诉请成立。二、王振雄主张的抵销不成立。其一、本案中,王振雄的抵销抗辩及所谓“欠款”存在争议,依法不能直接用来抵销,需经专门的诉讼和审判才能确定能否抵销以及抵销的数额,但本案庭审结束前王振雄没有提出任何反诉请求,也即没有请求法庭确认《投资协议》项下马志明对其的“欠款”。其二、王振雄主张的“欠款”抵销是另案法律关系,已被(2010)陕民提字第00037号民事裁定书排除出本案审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其三、王振雄主张抵销的“欠款”已经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由双方清算抵销完毕了,马志明在签订本案《股权转让协议》时以放弃按王振雄对外售卖煤矿的实际价格3.38亿结算股权转让款(若依3.38亿为基数计算,则拥有30%股权的马志明应比按2.25亿为基数计算时多收取3390万转让时的巨额应得利益)为条件抵销《投资协议》下对王振雄的欠款,王振雄不能重复抵销。其四、王振雄主张抵销的事项与本案标的物的种类、品质不同,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关于抵销的规定。三、即使该“欠款”存在,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马志明只欠付王振雄《投资协议》项下151万,而非王振雄主张的2001万。其一、关于100万元的车折价,王振雄并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并且该单方赠与马志明可在履行完毕前撤销赠与,王振雄不能以马志明没给车为由强行扣除100万。其二、关于1000万的售煤款出资,一系列证据证明了煤矿进行了售煤,已产生的售煤款足够折抵这1000万投资款。其三、关于250万的高息,王振雄计收马志明高息的前提只能是已经发生了1000万售煤款抵扣的事实,否则不应计收高息。现在王振雄一方面主张未发生售煤款,一方面又要按售煤款向马志明主张250万元的高息,这是矛盾的。同时,该250万元高息本身也违反法律。其四、关于现金651万中的500万,马志明有汇款凭证和收条为依据,并未重复计算500万元,因此马志明在《投资协议》中现金付款为3349万元,而非王振雄所称2849万元。其五、关于500万元违约金,王振雄庭审中没有主张,而一审判决竟然代王振雄主张并认定了500万元违约金用于本案抵销。因此,一审所认定的另案《投资协议》项下的欠款数额及依据与事实相悖。四、本案合同是附条件的股权转让,王振雄在未按照2008年4月5日《股权转让协议》及2008年5月30日《承诺书》全面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马志明的股权不发生转移后果,即“煤矿继续有马志明30%股权”。因此王振雄在未依约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并未取得本案合同项下的股权,没有处分权。陈汉君在明知前述《承诺书》的情况下“受让”该股权,不构成善意取得。五、原审法院一审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枉法放任本案诉讼保全款被取走;拖延程序配合王振雄的非法要挟行为,使其利用相关刑事问题逼迫马志明放弃民事权利;调查取证不公允,不去调查马志明主张的煤矿有售煤的事实,以此模糊马志明已经以售煤款1000万元折抵投资款的事实,淡化王振雄在《股权转让协议》下的违约事实。然而却对马志明极力反对的另案法律关系中的履行问题进行调查;隐匿了马志明提前支付煤矿投资款的证据,选择性地的裁剪和选用白宏先、王守文的证人证言;原审代王振雄编造抵销数额,不仅将王振雄未主张的500万元违约金纳入抵销数额中,错误认定该2151万可直接抵销本案王振雄欠付马志明的2001万,明显违背“等额抵销”原则,而且还将《投资协议》明确约定的“售煤款”偷换成“煤矿利润”;陈汉君不是涉案合同当事人,却将案外人“陈汉君”之事纳入本案进行论证;放任王振雄威胁证人、威胁马志明及代理律师的行为;操纵程序企图使马志明错过上诉期限;告知马志明错误的缴费帐户信息。原审法院的种种行为对待马志明极为不公。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以及法律关系定性等错误,还存在刑法规定的枉法裁判情形。马志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照《承诺书》确认马志明继续拥有陈二挨煤矿30%的股权,判令王振雄向马志明支付违约金1424.7万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