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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凯城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圣达科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一审法院认为,圣达公司将其承包的凯城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吉利街B区项目B2#、B3#、B4#工程分包给华洋公司施工,据此,华洋公司与圣达公司签订的《中油吉利街B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

一审法院认为,圣达公司将其承包的凯城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吉利街B区项目B2#、B3#、B4#工程分包给华洋公司施工,据此,华洋公司与圣达公司签订的《中油吉利街B区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已履行,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华洋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建设施工中油吉利街B区B2#、B3#、B4#商品房的工程,并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将经验收达到居住使用条件后的商品房交付给开发建设方凯城公司,凯城公司已将华洋公司施工的案涉商品房出售给他人居住使用,但圣达公司和凯城公司并未按照协议约定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除留保修金外的剩余工程款,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华洋公司请求圣达公司给付双方在诉讼中确认的其建设施工的中油吉利街B区B2#、B3#、B4#商品房的工程欠款15588051元及利息损失有理,予以支持。

关于华洋公司提出的凯城公司在欠付华洋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华洋公司在建设案涉工程中,虽然是与圣达公司签订的施工管理协议,但是,华洋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系凯城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凯城公司是实际上的受益方,且在华洋公司建设案涉商品房过程中,凯城公司作为开发建设方,直接向华洋公司支付工程款达5521000元,直接提供甲供施工材料款达7081146.82元,并且又与华洋公司发生以房抵款、以车抵款等往来账目。在华洋公司施工完工后,凯城公司又将经验收达到居住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接收过来,对外出售。在诉讼中,凯城公司与华洋公司经核对账目确认现仍然欠付华洋公司的工程款。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华洋公司与凯城公司已实际发生建设施工的法律关系,从诉讼中华洋公司与凯城公司对账结果可以认定,凯城公司对尚欠付华洋公司工程款是认可的。凯城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的其仅与圣达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与华洋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凯城公司没有给付华洋公司工程欠款义务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故对华洋公司关于由凯城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给付剩余工程欠款及利息的起止时间。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自交付之日始计算利息。经查,华洋公司建设施工的中油吉利街B区B2#、B3#、B4#工程系商品房,在2009年9月11日,华洋公司与凯城公司签订案涉工程商品房移交书,该移交书中载明:“华洋公司施工的商品房工程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公司四方验收合格,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视同竣工验收,现正式移交凯城公司。工程移交后建设单位工程备案手续办理与否都不影响剩余工程款的支付。”且圣达公司与凯城公司在总承包合同中亦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付剩余工程款。无论从华洋公司与凯城公司在移交书中关于给付工程欠款的约定,还是圣达公司与凯城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给付工程欠款的约定,均载明工程验收合格后给付剩余工程款。华洋公司施工的B2#、B3#、B4#商品房已经由凯城公司接收,并已出售给他人居住使用,圣达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故应从接收之日始视为该工程验收合格,应给付华洋公司剩余工程款,该款未付,亦应承担该欠款的利息损失。华洋公司提出自2009年9月11日凯城公司接收案涉工程时始至给付该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无不当。

关于圣达公司提出的华洋公司要求圣达公司和凯城公司各自支付工程款数额不确定,要求其共同支付没有依据以及未付工程款应由凯城公司支付给圣达公司,再由圣达公司与华洋公司结清往来账目后支付给华洋公司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华洋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总价款三方当事人均已确认,圣达公司和凯城公司各自给付的工程款及以物抵顶工程款数额以及圣达公司和凯城公司欠付华洋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均已确认。工程的往来账亦清楚无误。第二,在华洋公司施工过程中,凯城公司直接向华洋公司支付工程款达5521000元,直接提供甲供材料款亦达到7081146.82元,直接与华洋公司发生的以车、以房抵顶工程款,上述发生的行为和事实,圣达公司是知晓的,但是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亦视为对给付华洋公司工程款约定条款的变更。故对华洋公司关于由圣达公司给付工程欠款以及由凯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凯城公司提出在欠付的工程款中扣留324762.81元作为农民工保证金一节。根据凯城公司提供的沈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作为农民工的工资保证金。”华洋公司施工的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近三年时间,圣达公司和凯城公司并未提出华洋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据,且在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农民工保证金如何使用未有约定。现凯城公司要扣留部分工程款作为农民工保证金显系不当。对其抗辩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圣达公司和凯城公司在诉讼中提出,凯城公司于2011年8月向沈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圣达公司四项违约责任,该案正在审理,因此本案应中止审理,待另案裁决结果再进行审理一节。一审法院认为,凯城公司以申请人的身份在沈阳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请求事项是:被申请人圣达公司支付延期完工违约金81.50万元;提供已付工程款的发票;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和档案资料。而本案华洋公司主张的是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存在延期完工、提供工程款发票的情形。其仲裁事项与本案诉讼请求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存在中止审理的事由。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圣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始10日内给付华洋公司工程欠款15588051元及利息(自2009年9月11日始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凯城公司对上述给付工程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02064元,由华洋公司负担42064元,圣达公司负担80000元,凯城公司负担80000元。

圣达公司和凯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圣达公司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圣达公司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错误,应当驳回华洋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判决凯城公司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二)华洋公司应当承担未提交工程档案的违约责任。(三)本案应中止审理,等待相关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