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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与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综上,二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琼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河北建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昌江华盛公司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280万元。(二)撤销一

综上,二审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琼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即河北建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昌江华盛公司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280万元。(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三)昌江华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建材公司支付工程款5028301.3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09年4月7日计至还清之日止)。(四)驳回昌江华盛公司其他上诉请求。(六)驳回河北建材公司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483元,由河北建材公司负担22193.2元,昌江华盛公司负担33289.8元。

河北建材公司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二审判决;(二)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三)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四)驳回昌江华盛公司反诉请求;(五)全部诉讼费用由昌江华盛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双方当事人均已确认施工图出图延误,判令河北建材公司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二)二审判决擅自变更司法鉴定内容,将鉴定人按照规章规定应当计算的建筑工人人工单价取消,工程款减少1212187.50元,明显不公。 (三)二审判决采用未经法庭质证的《询问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违反了法律规定。(四)二审主办法官在二审开庭后自行调取制作《询问笔录》超越了职权范围,程序违法。

昌江华盛公司答辩称:(一)已按照合同约定于开工前三天提供基础图纸,2008年6月12日,提供正式图纸;不存在工程款不到位情形;虽有停电、台风等情形,但河北建材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履行确认程序。(二)合同约定采用综合单价,为固定价格合同,而非可调价格合同,已包括人工费,高于定额标准,且合同中没有约定价格可以调整。

昌江华盛公司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二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二)改判昌江华盛公司向河北建材公司支付工程款2317006.41元;(三)诉讼费用由河北建材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二审判决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多计算砼基础工程造价2059548.97元。合同分别约定砼基础工程、砼仓储工程、现浇砼梁板柱工程单价,鉴定机构全部采用556.17元计算错误。(二)防水工程不应计入总造价,至少其中133250元应扣除。(三)昌江华盛公司支付518492元代付工人款项,未予计算。(四)未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不应由昌江华盛公司承担。

河北建材公司辩称,鉴定报告对砼基础工程计算符合事实,分别按照约定单价进行计算;防水工程一审时未提出二审时提出,且提交证据为二次防水材料,没有依据;代付款项可以接受,以收款条为准。

本案再审中,华盛水泥公司提交新证据两组三份:

一是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关于熟料库、水泥储存库、散料库、配料库等钢筋混凝土筒仓(砼工程)的设计及行业规范工程量计算与套用定额的说明》,以证明砼仓储工程只包括库底板、库壁和库顶板,砼基础工程、砼仓储工程、现浇砼梁板柱工程单价应分别计价。河北建材公司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并非鉴定机构,与施工没有关系,且鉴定报告也是分开计算工程量,按照约定单价进行计算。

二是《海南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项目工程/材料设备付款审批表》及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以证明代河北建材公司支付工人工资518496元,河北简称公司对此表示可以接受,但有待确定。

本院对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围绕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河北建材公司应否承担280万元延期竣工违约金;(二)二审判决关于工程价款问题处理是否妥当;(三)本案二审法官调取《询问笔录》是否程序不当。

(一)河北建材公司应否承担280万元延期竣工违约金。河北建材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昌江华盛公司存在出图时间延误情形,工期应当顺延,且双方均认可存在停电、台风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二审判决关于河北建材公司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开工时间为2008年5月13日,依合同约定河北建材公司应于开工之日起135日内竣工完成建设工程,但案涉工程竣工及实际交付时间迟延102天,本案的确存在工期延误情形。

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13.1约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13.2约定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合同对于工期延误情形及工期顺延程序均有约定,即对于因符合合同约定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应当由河北建材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由昌江华盛公司的工程师进行确认,才能作为顺延工期的依据。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签证是证明施工中发生工程量变更、工期应顺延等情况的重要依据。而本案中河北建材公司虽申请再审主张工期应予顺延,但一方面并未提供经其与昌江华盛公司双方签字确认的工期顺延签证,亦未提供因符合合同约定顺延工期条件其曾向昌江华盛公司申请工期顺延的报告,所以,二审法院认为河北建材公司未能提供按合同约定提交申请确认工期延误的报告及工程签证等证据,河北建材公司主张工期顺延不能成立并无不当。河北建材公司该项再审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二审法院关于工程价款问题处理是否妥当。1、人工差价1212187.50元应否计算。河北建材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案涉合同属于可调价格合同,案涉工程在可调价格时间范围内,人工价差费1212187.50元应当计入工程总价,二审判决以河北建材公司未就人工单价是否应进行调整通知昌江华盛公司为由,变更了《工程造价鉴定书》错误。昌江华盛公司辩称案涉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采用综合单价,已经包括人工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