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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材建设有限公司与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一)关于河北建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延期竣工违约金280万元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对于是否造成工程延期,应当由河北建材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由昌江华盛公司的工程师进行确认,才能作为顺延工期的依据。河北

(一)关于河北建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延期竣工违约金280万元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对于是否造成工程延期,应当由河北建材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由昌江华盛公司的工程师进行确认,才能作为顺延工期的依据。河北建材公司主张工期应予顺延的证据均为昌江华盛公司的单方工程记录、施工日志及《停电通知》,并未提交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工期顺延的工程签证,也未提交因发生停电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申请昌江华盛公司确认的相关证据。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签证是证明施工中发生工程量变更、工期应顺延等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河北建材公司未能提供按合同约定提交申请确认工期延误的报告及工程签证等证据,其主张工期顺延不能成立。

关于工程的开工时间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以昌江华盛公司签发的开工令为准。2008年5月10日昌江华盛公司给河北建材公司的《工作联系单》载明施工时间从5月11日起(含5月11日),签收人为任拢杰,签收时间为5月13日。2008年5月13日的《工程记录》记载,2008年5月13日8时8分甲方移交给乙方,5月13日8时8分乙方开工典礼。因此,从开工令的签收时间和甲方移交场地时间来看,开工时间应为2008年5月13日,原审认定为5月11日有误,应予纠正。但即便开工时间为5月13日,河北建材公司工期顺延的天数亦为102天。按每延误7天赔偿违约金20万元计算,河北建材公司仍应赔偿延期竣工损失280万元。

(二)关于昌江华盛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问题。1、关于人工差价1212187.50元是否应当计算的问题。对于是否需要调整人工差价的问题,双方的争议在于所约定的综合单价是否可调价格,是否应适用《关于调整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来进行调整。根据2001年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2)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3)成本加酬金。

河北建材公司与昌江华盛公司约定了工程总造价暂估为1000万元,并约定了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但对该综合单价是否为固定价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但根据合同第六点23.3/第23.4条约定,即便双方约定的综合单价是可调价格,河北建材公司也应当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昌江华盛公司的工程师,双方对该价格的调整履行相应的确认程序后才能视为昌江华盛公司同意对该价格进行调整。《关于调整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于2008年5月6日发布。本案工程于2008年5月13日开工,2009年1月5日竣工。在施工过程中,河北建材公司未就人工单价是否应进行调整通知昌江华盛公司,因此,导致人工单价未能进行双方确认和调整的责任应由河北建材公司承担。另外,《关于调整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中规定,“本次人工单价调整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根据海南省定额站的解释,如当事人约定工程造价是按人工、材料、机械的定额标准计算的,所调整的人工费也按定额标准相应进行调整,如果当事人之间不按定额标准计算而是自行约定价格,就不能按该《通知》进行调整。河北建材公司与昌江华盛公司均认可双方所约定的综合单价并未按定额标准进行分项计算,本案工程造价是直接套用该综合单价进行计算的。据此,本案工程造价不应适用该《通知》来进行调整。综上,人工差价1212187.50元不应计入工程总造价。昌江华盛公司的主张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2、关于砼基础工程是否多计算2059548.97元的问题。

昌江华盛公司主张,砼仓储是指库壁,不包含仓储基础和底板,鉴定报告将砼基础工程与砼仓储工程的单价混淆,导致工程造价多计算2059548.97元。经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鉴定人员对该部分工程造价进行质证,鉴定人员的解释为,该部分的工程造价是根据工程项目结构形式的不同进行计算的,如熟料库、水泥储存库等工程属仓储工程,库壁与底板是整体,因此,均按砼仓储工程的单价进行计算,而包装车间、水泥粉磨站等工程是框架结构,是可以分开的,因此按砼基础和砼仓储的单价分别计算。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仅约定了砼基础工程与砼仓储工程的单价,对于熟料库、水泥储存库等工程项目应如何计算并未明确约定,故鉴定人员的解释合理,二审法院予以采纳。昌江华盛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水泥库防水工程价款380344.38元是否应当计入工程总造价的问题。

昌江华盛公司主张,水泥库防水工程不是河北建材公司所做,因此该部分工程造价不应计算。昌江华盛公司提供了《水泥库顶防水工程验收结算单》、《三亚水泥库5号、6号防水验收结算单》以证明其主张。《水泥库顶防水工程验收结算单》载明:“水泥库清除以前防水层,做水泥库防水,散装库清理,做散装库防水”,金额为111300元,结算时间为2011年6月16日。《三亚水泥库5号、6号防水验收结算单》只载明做防水的金额为33215元,所附的施工人邓海荣的《付(汇)申请单》上注明(第二次做防水),结算时间为2011年1月27日。而本案工程于2009年1月5日已竣工。以上两份证据从内容上及落款时间均不能证明本案的防水工程不是河北建材公司所做。因此,昌江华盛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昌江华盛公司上诉时主张仓储工程不是河北建材公司所做,在二审法院组织听证时变更为主张配料库工程仓储内填工程套错单价,应按378.35元/m3而不是按500元/m3计算。对此,鉴定报告《配料库结算表》第8项记载“库内填料(变更为砌砖)”,《三亚华盛水泥粉磨站建设单位要求改造项目》第六点第2小点载明:“库内轻质砼填料改为MU10蒸压灰砂砖,M10水泥砂浆砌筑……上料极为困难,因此此部位砌砖在原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另增加人工费搬运材料费120元”。旁边签注:“同意在原合同价基础上增加120元”。因此,该设计及单价经双方认可已经变更,昌江华盛公司主张套错单价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