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形式,作为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的鉴定结论,必须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对于鉴定程序合法,当事人没有异议的鉴定结论,一般可以作为法院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简单的将鉴定结论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具体案件中对案件事实的实质性审查判断仍是法官是否采信鉴定结论的前提,否则无异于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权让渡于鉴定机构。中国法院对涉及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审查。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直接认定泰国警察总署出具的鉴定结论缺乏法律依据是正确的。特别是本案在辛波特、采耀公司对该鉴定结论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未采信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提交的泰国警察总署出具的鉴定结论亦无不当。 3.关于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能否向本院申请承认泰国最高法院判决的问题 中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修改施行)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该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据此,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申请承认泰国法院生效判决不管能否得到支持,都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由该院依法进行审查。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向本院申请承认涉案泰国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不符合上述规定,超出了本院对本案的审查范围。 4.关于泰国法院刑事判决对本案是否具有证明力问题 鉴于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泰国法院刑事判决系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对此,本院认为,即使该刑事判决系生效判决,也不必然对本案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中国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案件事实,依据中国的相关民事程序法及实体法作出裁判。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以泰国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作为否认二审判决已经认定的事实的证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修改施行)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该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晓白 审判员 骆 电 审判员 王艳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