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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与辛波特·桑登猜、采耀版权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2
摘要:2002年1月15日,辛波特签署《授权书》,将咸蛋超人、超人赛文、超人重现(超人杰克)、超人艾斯、超人泰罗的版权,授予采耀公司从2002年1月15日起之后的6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家使用上述片子,可出于任何商

2002年1月15日,辛波特签署《授权书》,将咸蛋超人、超人赛文、超人重现(超人杰克)、超人艾斯、超人泰罗的版权,授予采耀公司从2002年1月15日起之后的6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家使用上述片子,可出于任何商业目的以任何形式,进行授权和商品化的权利及转分权和/或安排任何和所有与咸蛋超人人物相关的商务交易,以及可以根据需要注册版权和/或商标。上述作品分别与《1976年合同》中《奥特曼》、《奥特曼赛文》、《奥特曼归来》、《奥特曼艾斯》、《奥特曼泰罗》以及在中国著作权登记机关登记的著作权许可合同中约定的作品相吻合。2002年8月23日,采耀公司与锐视公司签订了《播片授权合同》、《商品权授权合约》、《音像授权合约》等三份合约,表明授权方对授权节目拥有特定的合法权利并希望授予被授权方在各合约中规定的独家权利和利益。

(四)被诉侵权行为

2005年8月22日,锐视公司就其于广州购书中心处购买VCD《泰罗奥特曼》(1-7、9、11共九盒)及支付人民币90元的行为进行公证。锐视公司系辛波特、采耀公司在中国授予的唯一被许可人。一审时,锐视公司与辛波特、采耀公司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后锐视公司撤诉。上海圆谷公司、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于2005年11月25日向辛波特、采耀公司、锐视公司提起反诉,并于2008年6月10日撤回其反诉。

一审庭审中,当事人均确认被诉侵权的VCD中《泰罗奥特曼》的内容与《1976年合同》中名称为《奥特曼泰罗》电视剧相同。上述VCD碟上记载:上海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公司制作,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提供版权。

(五)当事人一审答辩情况

针对辛波特、采耀公司的指控,广州购书中心答辩,其有合法来源。2005年1月1日,广州购书中心与上海音像出版社签订《销售合作协议》,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由上海音像出版社提供。上海音像出版社答辩,其有合法来源。2000年3月9日,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出具《授权书》载:本公司确实拥有日本儿童电视科幻片《泰罗奥特曼》的版权,现授权上海音像出版社进行VCD的出版、发行、销售。之后,上海圆谷公司与上海音像出版社签订协议,约定由上海圆谷公司事先录好并提供《泰罗奥特曼》,由上海音像出版社制作VCD;版权期限共二年,发行销售日期不超过三年;版权地区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港、澳、台地区除外)等内容。2002年4月22日,上海圆谷公司与上海音像出版社达成补充协议,授权日期自原合同生产期限截至日起延长至2005年3月22日,其中最后一年仅可以销售。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答辩,涉案《1976年合同》系辛波特伪造的。

(六)辛波特与采耀公司要求经济赔偿及合理支出问题

2005年12月27日,锐视公司(甲方)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及(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42号案件的一审、二审诉讼,并约定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天内向乙方支付10万元人民币作为代理费。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分别于2005年12月31日及2006年6月27日分别开出顾客名称为锐视公司、收费内容为律师法律服务的发票,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9000元及11000元。另,锐视公司还提交公证费发票1540元及300元的收据,以及购买被诉侵权VCD的发票9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国、泰国和日本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中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泰国及日本国两国作者作品的著作权均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本案是侵害著作权纠纷,关键在于确认《1976年合同》的真伪。1.合同的签订方身份存在多处与事实不符的情况。首先,辛波特、采耀公司提交的《1976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名称为TsuburayaProd.andEnterprisesCo,Ltd.(辛波特、采耀公司提交的翻译件对应的中文名称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与企业有限公司)是否一个真实存在的法律实体,辛波特、采耀公司没有提出相应的合法注册资料予以证实。其次,该合同有圆谷皋的英文签名及汉字印章,以及圆谷企业株式会社的公章,但实际著作权人是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合同签署方对于自身名称的表述以及盖章等重大事项上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与常理相悖。2.从该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看,该合同对包括《巨人对詹伯A》以及《哈卢曼和7个奥特曼》在内的九部影片的权利归属进行了划分。辛波特认为这两部影片实际上是其投资制作的,权利应归属于辛波特;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经营陷入困境时,辛波特给予了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巨大的支持;1974、1975年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将该两部片子许可他人播映,造成混乱,圆谷皋为了表示感恩以及理顺纠纷的情况下,签署了1976年的合同。如果诚如辛波特所述,两部电影的著作权应属于辛波特,但辛波特却在该合同中将自己享有著作权的影片供对方进行权属的区域划分,并且还向对方支付了“独占专用权金额”,其主张在逻辑上存在矛盾之处。该合同仅提及圆谷皋收到了独占专用权金额,却没有关于合同的对价、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必备条款。难以认定该合同成立且生效。3.辛波特主张权利是在签订合同20年之后,《致歉信》也仅提及辛波特对“咸蛋超人系列”以及“詹伯特艾斯”系列的权利,并非对《1976年合同》的全面追认,且在影片名称上亦与合同中的名称不一致。在圆谷皋已去世的情况下,难以对其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核实。4.从涉案影片著作权案件在国外法院审理情况看,泰国最高法院采信的鉴定报告,是泰国警察总署作出的。该鉴定报告认为,《1976年合同》中两处的“prod.and”与同行的其它字体相比对,打印的水平线不一致,不是同一时间打印。结合前文对合同中存在诸多不符合逻辑及情理的疑点分析,该鉴定报告的结论是客观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予以采信。《致歉信》虽然是真实的,但不足以印证《1976年合同》的客观真实性。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1976年合同》不予确认。鉴于辛波特、采耀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作品原始著作权人并非辛波特,因此辛波特、采耀公司指控四被告构成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辛波特、采耀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中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修改施行前)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09年9月16日作出判决:驳回辛波特、采耀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10元由辛波特、采耀公司共同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