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株式会社岛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行政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综上,第15307号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就本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二审判决错误地维持第153

综上,第15307号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就本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二审判决错误地维持第15307号决定,应当相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577号行政判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13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5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名称为“后换档器”的ZL02127848.2号发明专利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一百元,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永昌

审 判 员  李 剑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