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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岛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2009年12月11日,赛冠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在2010年3月17日的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赛冠公

2009年12月11日,赛冠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在2010年3月17日的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赛冠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95998A、公开日为1994年12月7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1272216C、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30日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

赛冠公司认为,本专利是证据1’的分案申请,相对证据1’的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权人修改的全部权利要求删除了限定应用领域、适用范围的技术特征,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修改的说明书具有不允许改变的内容。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010年2月21日,株式会社岛野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下列反证:

反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自行车工业标准(2)复印件,共2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于1994-01-06发布;

反证2:化学工业出版社于2003年1月印刷的《化学化工大辞典》复印件,共8页;

反证3: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英汉科技词天(下)》复印件,共2页;

反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8 )民监字第197 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共4页。

株式会社岛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所限定的全部内容,均明确地记载在原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之中,完全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2010年5月1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5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发文日:2010年9月19日) (以下简称第15307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在该决定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

1、证据1’是本专利母案的公开文本,与原始申请文件一致,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反证2的印刷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反证3 的印刷日不能确定,因此反证2 、3 均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达到用以证明公知常识的目的。

2、关于对本专利申请文件所做“圆形孔”修改的问题

本专利为证据1’的分案申请,在证据2’即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6 中,株式会社岛野将原说明书中的第二连接结构修改为“圆形孔”,在权利要求3 中将第一连接结构修改为“圆形孔”。

在证据1’的说明书中,对第一连接结构8a和第二连接结构8b的记载为圆的螺栓孔的形状;或者记载为圆形螺栓孔8a和圆形螺栓孔8b;或者多数记载为螺栓孔8a和螺栓孔8b 。

圆形孔是“圆的螺栓孔”、“圆形螺栓孔”的上位概念,而且和“螺栓孔”的含义也有所不同。在机械领域中,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圆形孔可以是包括圆形螺栓孔、圆形销孔、圆形通孔、圆形盲孔、圆形阶梯孔等在内的多种具有圆形形状的加工孔。因此,株式会社岛野将“圆的螺栓孔”、“圆形螺栓孔”或“螺栓孔”概括修改为权利要求1 、3 、6 中的圆形孔,显然包含了并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所以这种修改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尽管证据1’的原说明书第7页第5-7 行记载了“螺栓孔8a和8b可以用其他任何形式的结构代替”,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其他任何形式的结构”就是记载了圆形孔,而且也不能证明“圆形孔”就可以等同于“圆的螺栓孔”、“圆形螺栓孔”或“螺栓孔”的含义,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前后一致。而且,尽管附图1 、3 、5 显示8a、8b的孔为圆形的,但附图的作用是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的技术方案,对技术方案进行解释,是对“圆的螺栓孔”、“圆形螺栓孔”或“螺栓孔”在图片上的简要形状显示。不能因为附图显示的孔为圆形的就认定“圆形孔”和“圆的螺栓”、“圆形螺栓孔”或“螺栓孔”是相同的含义。因此,本专利对权利要求1 、3 、6 的修改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关于对本专利申请文件中“模压”修改为“压制”的问题

本专利为证据1’的分案申请,在证据2’即本专利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2和说明书第7页第7行中,株式会社岛野将原说明书中的“模压”修改为“压制”。模压又称压塑,是指塑料或橡胶胶料等可塑性材料在闭合模腔内借助加热、加压而成型为制品的加工方法。压制是指用压的方法制造。显然,压制为模压的上位概念。模压和压制为不同含义的技术术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原说明书中的“模压”和本专利权利要求2 以及说明书中“压制”表达的是不同的信息。反证2的第2558页中关于“压塑成型”的条目记载为“又叫压制成型或模压成型”。在反证3 中关于mould的词义解释为“①模塑,模压,压制”。即使考虑反证2 、3 ,但这也仅是反证2 、3 对“压塑成型”和“mould” 的词语释义,并不能据此来证明模压和压制本身具有相同的技术含义,能够表达相同的技术信息。故本专利将原说明书中的“模压”改成“压制”,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所以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因此,本专利对权利要求2 和说明书的修改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