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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童霸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前轮定位装置(专利号为ZL01242571.0)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系中山隆顺日用制品有限公司,2004年7月30日变更为隆成公司。2008年8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206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前轮定位装置”(专利号为ZL01242571.0)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系中山隆顺日用制品有限公司,2004年7月30日变更为隆成公司。2008年8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206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项无效,在权利要求4、5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继续有效。涉案专利申请日是2001年7月10日,年费缴纳至2011年7月10日,本案公证证明的侵权时间为2010年3月9日,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因此,涉案专利的第4、5项权利要求在本案中受法律保护。

(二)童霸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湖北省汉川市公证处出具(2010)川证字第125号公证书证明,2010年3月9日公民林雁英从童霸公司处取出包装箱型号为TBT85-670#的童车一箱,当日童霸公司出具销售结算单一份,且质证及庭审中童霸公司称隆成公司曾带外商来购买被控侵权童车,承认隆成公司所指控的侵权童车由童霸公司销售。鉴于童霸公司的生产经营性质、生产能力,及对产品的宣传介绍,结合本案其他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童霸公司存在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隆成公司指控侵权产品的型号,(2010)川证字第125号公证书证明,林雁英从童霸公司处取出童车的包装箱型号为TBT85-670#,但童霸公司出具的销售结算单上写明型号为TB86,双方当事人为童车型号发生分歧。一审庭审中,启封勘验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童车,包装箱内没有说明书或合格证等能够说明童车型号的资料,童霸公司当庭表示童车的型号以包装箱内的童车实物为准,一审法院将童车实物与童霸公司的产品宣传册比对,童车实物与宣传册上的TBT86型号产品一致,故认定侵权公证封存的童车型号为TBT86。

庭审中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TBT86型号童车进行比对,TBT86型号童车的技术方案体现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第4、5项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且童霸公司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没有异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童霸公司生产、销售的TBT86型号童车侵害了隆成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关于隆成公司指控童霸公司许诺销售问题,隆成公司提交(2009)中证内字第5846号公证书、(2010)中证内字第938号公证书及光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商名录》、《产品宣传册》,用以证明童霸公司有许诺销售行为。经审查,上述两份公证书所作童霸公司网站网页截屏及《参展商目录》没有被控侵权童车内容,仅《产品宣传册》上有若干童车照片及简要文字介绍,无法对童车的形状、构造及其结合方式等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因此,隆成公司关于童霸公司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如何确定童霸公司的民事责任

隆成公司当庭明确本案系侵权之诉,要求童霸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以双方在(2009)鄂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中的约定为准。一审法院认为,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的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不同,产生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隆成公司既然明确选择对被控侵权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就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确定赔偿数额。隆成公司关于本案为侵权之诉,赔偿标准以(2009)鄂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为准,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相冲突,不予支持。本案中因隆成公司主张侵权之诉,导致童霸公司不能就违约之诉的违约事实及违约金是否过高提出抗辩,违约之诉也无法纳入法庭调查和辩论的范围。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是对当事人已发生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的约定,并不具有对将来未发生行为的责任进行预判及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发生调解书中当事人约定的于将来发生的违约情形,该违约条款仍需当事人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另行诉讼,并经人民法院确定违约的事实及区分违约情节后判定违约责任。本案中,在隆成公司未主张违约之诉的情况下,法院无须就当事人双方是否有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作出判断,故不宜简单适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赔偿金,本案赔偿数额仍应根据童霸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加以确定。童霸公司关于隆成公司主张赔偿100万元依据不足的抗辩理由成立。

隆成公司在本案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童霸公司的侵权获利,一审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考虑涉案专利权现已到期,前轮定位装置在被控侵权童车整车中属辅助部件之一,整车售价不高,销售数量无法确定,且隆成公司亦认可在国内市场无法购买到被控侵权童车等因素,同时结合童霸公司系再次侵权,一审法院确定在前案判赔数额的基础上适当加重对童霸公司的赔偿处罚力度。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1.童霸公司赔偿隆成公司14万元;2.驳回隆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童霸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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