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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北广太石膏矿业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再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圣象集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1.圣象集团在商标评审阶段以及一审诉讼阶段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圣象集团的第1002957号圣象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01年10月8日之前已经构成驰名

圣象集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1.圣象集团在商标评审阶段以及一审诉讼阶段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圣象集团的第1002957号“圣象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01年10月8日之前已经构成驰名商标。圣象集团“圣象及图”商标享有良好商誉。本案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19类的地板产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圣象集团使用引证商标“圣象及图”的商品已经连续四年全国市场销量第一。“全国市场销量第一”是一个非常强有力的证明圣象集团使用引证商标的商品在全国的覆盖率以及被消费者所认知、认可程度非常高的数据指标。“连续四年”的全国销量充分而有力的反映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足以达到驰名的程度。圣象集团“圣象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前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中国各大杂志、报刊对圣象集团及其使用引证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广泛的报道。2.广太公司复制、摹仿圣象集团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一审法院撤销争议商标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圣象”商标为臆造词,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为“大象”图形加“圣象”文字,引证商标同样为“大象”图形加“圣象”文字。而两个商标中的“大象”均是正面稍有侧倾大象图像,并且大象均为站立的姿势。两个商标中的“圣象”文字均为横向排列。在引证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广太公司作为建材行业的经营者,有理由知晓圣象集团及其“圣象”品牌的存在,其是在恶意复制、摹仿圣象集团的商标。3.广太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很强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板”等商品同为非金属的建筑材料,二者有着密切的关联关系。广太公司在销售其商品时使用的广告语“让生命与大自然更近些”抄袭和摹仿圣象集团的“让生命与生命更近些”的广告语,主观上搭乘圣象集团的便车,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意图非常明显。广太公司在多个类别恶意抢注圣象公司的“圣象及图”商标。同时还抢注了很多知名商标,包括“中北长城”、“阿波罗”、“亚细亚”等。请求本院充分考虑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恶意和不正当性,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圣象集团合法权益。

广太公司提交意见认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发生权利冲突。“圣象”不是臆造词,也不是创意性强的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前已有多个“圣象”作为商标在不同类别上注册。对于创意性弱的商标,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在跨类商品或服务上受到的保护范围不应过宽。2.石膏、石膏板与木地板虽然均在商品国际分类第19类,但两种商品的原材料一为石膏(矿产品),一为木材。就其功能和用途而言,石膏属于建筑材料,其消费对象为从事建筑工程的专业消费群体,而地板的消费群体为普通消费者,二者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广太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至今已12年之久,在此期间,通过其网站、户外及省市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产品已行销全国多个省市,为石膏、石膏板行业的消费群体所熟知,产品被国家行业协会认定为绿色环保产品。争议商标于2010年已迈入河北省著名商标行列。从争议商标12年来在市场上使用的情况看,未发现“圣象”石膏、石膏板与“圣象”木地板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案件和其他证据,其与引证商标的并存没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市场相关公众实际已在客观上将两商标区别开来。3.圣象集团引证商标目前声誉不佳,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要求。圣象集团因侵犯杭州森佳木业制造厂专利,被诉至法院遭巨额索赔800万元。媒体披露:圣象木地板甲醛释放量不合格、抗菌认证暗藏玄机、国家工商局对圣象集团侵犯莱茵阳光EO商标的产品进行查封。对于广太公司这种注册商标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自身的相关公众群体的商标,不应轻率地予以撤销。

商标评审委员会坚持其二审上诉时意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