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一)圣象集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圣象集团的企业字号已经过使用且有一定的知名度,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使用争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圣象集团或关联企业,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二)圣象集团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圣象”商标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注册并不构成侵犯驰名商标的情形。(三)圣象集团在行政程序中未明确提出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有关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的问题。请求法院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23269号裁定。 广太公司陈述意见称:(一)广太公司是全国知名的石膏矿业公司,“圣象”是自创品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圣象集团注册时间,圣象集团关联公司的成立时间与本案无关。圣象集团关联公司商号是“圣象爱家”,而非“圣象”,两者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存在巨大差异。圣象集团仅在地板行业中有较高知名度,广太公司在石膏、石膏板行业全国知名,两者相关公众不同,广太公司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三)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圣象集团自称在争议商标申请前已经驰名,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在不同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是法律所允许的。(四)争议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两者同时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圣象集团认为争议商标注册侵犯其商号权及驰名商标的相关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圣象集团在一审期间提供了以下证据:1.引证商标商标公告;2.商标转让公告;3.圣象集团的关联企业自1995年起就使用引证商标的情况;4.北京圣象爱家公司第一、二、三、四分公司的企业信息;5.CCTV投标代理协议和广告代理合同、广告样片;6.北京圣象百隆公司企业信息、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广告订单;7.2000年“圣象杯”中国足球“龙之队”评选活动的照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一)圣象集团为集团公司,成立时间是2002年9月19日。其关联公司包括以下情况:1992年11月1日,圣象品牌的创始人彭鸿斌成立了兰图公司,经营地板业务。1996年10月31日,彭鸿斌和刘共庭等成立了北京圣象爱家公司,经营地板的生产和销售,刘共庭任法定代表人。1997年翁少斌、刘共庭、彭鸿斌作为股东,共同成立了爱家深圳公司。翁少斌、刘共庭、彭鸿斌三人于1999年在香港成立亚洲创建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于1999年在新加坡上市。2000年,亚洲创建控股有限公司在深圳成立了圣象实业深圳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共庭。2001年3月19日,圣象集团现任总裁翁少斌作为法定代表人成立了北京圣象百隆公司。2002年,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圣象实业深圳公司作为股东成立了圣象集团。(二)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1.宣传内容:2000年、2001年,北京圣象爱家公司连续两届与中国足协共同主办的“圣象杯”中国足球“龙之队”评选活动中,突出使用了“圣象”企业标识。2001年8月2日,北京圣象百隆公司与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签订广告代理业务专用订单,委托项目是“世界杯十强赛12场”,宣传媒体是中央电视台一套、二套。广告内容包括:引证商标的图形,“圣象地板”及广告语:德国制造圣象出品,让生命与生命更近些等内容。2000年11月7日,北京圣象爱家公司与广东百合媒介广告有限公司(简称百合公司)签订“CCTV投标代理协议”,由百合公司购买中央电视台A特段广告时段。同年11月23日,北京圣象爱家公司与百合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由百合公司制作,在中央电视台一套(A特段广告)发布15秒广告,宣传圣象集团系列产品。2.相关荣誉。(1)从1999年至2003年,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分别在“统计信息认证证明”中,认定“圣象木地板”连续在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2)2002年3月20日,圣象实业深圳公司的“强化木地板”获得由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颁发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选用部品与产品证书”。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圣象集团颁发了“产品质量国家免检”证书,对圣象系列(圣象、爱家、波瑞、康树、康林)产品在2002年-2005年免检。(3)2005年12月11日,商标局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粤工商标字(2004)593号圣象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报告”,作出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4)2002年之后,圣象集团陆续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最具价值的品牌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等荣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