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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关于争议焦点二。案涉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系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出让,为让参与竞买者全面、客观、真实的了解转让标的,鑫城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负有全面、完整、如实披露转让标的全部情况的义务。《转让公告》是转让方

关于争议焦点二。案涉城开公司70%国有股权系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出让,为让参与竞买者全面、客观、真实的了解转让标的,鑫城公司作为股权转让方负有全面、完整、如实披露转让标的全部情况的义务。《转让公告》是转让方就拍卖标的情况对外的最后公示,其不仅应该包括截止2010年4月30日审计、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等内容,还应包括审计、评估基准日至拍卖公告日拍卖标的的资产变化情况。但鑫城公司在《转让公告》中仅仅披露了转让标的2010年4月30日审计、评估基准日的情况,没有披露审计、评估基准日后至2010年11月15日公开拍卖日期间转让标的的相关情况,如城开公司康城水云间项目16136.50㎡存量房已经实际交付业主;城开公司已于2010年10月14日与合肥恒一投资有限公司就康城商业中心项目设立专门账户,并注入100万元开办费用等相关事实。客观上对转让标的信息披露存在瑕疵,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包括实嘉公司在内竞买者产生模糊认识的可能性。对于实嘉公司一方,其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竞买案涉股权时,对于案涉转让标的情况的审查核实,负有高于普通竞买者的一般注意义务,理应在更加全面、缜密和谨慎地审查案涉股权转让所有材料后,作出商业判断,但其未能全面履行竞买者的审慎审查义务,具体如下:1、关于康城水云间项目的存量房问题。《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在披露康城水云间项目存量房产总面积为34100.97㎡的同时,也披露了该项目有16136.50㎡存量房处于预售状态,尽管没有明确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包含或递减关系,但实嘉公司在参与竞买前应仔细核实了解相关情况,确定存量房具体面积,并在没有疑义的情况下参与竞买。2、关于康城商业中心项目权益问题。《转让公告》对于康城商业中心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特别说明,详细披露了城开公司与合肥恒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共同开发该项目以及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资产评估说明》第17页亦对于该部分项目涉及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方法进行了举例说明,不论该合作项目是否实际实施,实嘉公司应对该部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及相关收益有较为正确的权益预期。3、关于皖江厂项目保证金问题。《转让公告》第十六条特别事项说明部分,《审计报告》第三条其他事项说明部分,《资产评估报告书》第十一条特别事项部分,对此款项的形成、处置方案以及期后影响等均作了详细说明,但没有鑫城公司承诺该3000万元保证金由其联系收回的内容。另外,鑫城公司《关于城开公司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回复》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实嘉公司利益,不属于单方变更转让条件。况且,在该案诉讼期间,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已经退还了该项目保证金3000万元。4、关于紫蓬山风景园项目问题。《转让公告》、《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均对此作了特别说明,明确了此部分应收款的组成,并明确提示“由于该事项可能产生的法律诉讼尚未得到最终处理,对上述事项处理结果可能对本次评估的净资产有影响”。另外,案涉股权通过公开竞买的方式出让,《产权转让合同》虽约定“该股权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但并非表示案涉股权转让款完全依据上述财务报表的数字确定,而是将其作为确定股权转让款的参考依据。实嘉公司此项异议仅涉及价款177.26万元,与案涉股权转让价款33827.56万元相比,尚不足以成为影响实嘉公司参与竞买的关键因素,亦不会对通过竞价形成的股权转让款构成实质性影响。综合以上分析,鑫城公司在《转让公告》中对部分信息的披露存在一定瑕疵,但《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对于转让标的的情况的披露并无明显不实之处,故该瑕疵并不足以影响通过公开竞价机制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款。实嘉公司在未全面履行竞买者审慎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却承诺其已经仔细阅读并研究《转让公告》及相关附件,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并参与竞买,在经过多轮竞价后最终中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实嘉公司关于减少案涉股权转让价款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由于鑫城公司和实嘉公司对该案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且双方责任已另案处理,因此实嘉公司要求追究鑫城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56118.50元,由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739282.95元,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316835.55元。

实嘉公司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致不当判决结果,应予撤销。(一)鑫城公司未能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评估基准日前交易股权所对应的公司资产状况,信息披露存在瑕疵。1.鑫城公司向意向受让人交付的产权转让文件不包括《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其也从未告知产权转让文件附件的名称、内容、份数、页数等信息,资产披露文件不完整;2.鑫城公司披露转让标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如,康城水云间项目将已经卖出的一万六千余平方米商品房仍作为公司“存量房”计入公司资产,康城商业项目土地资产评估不准确,开发进程披露不真实。(二)实嘉公司已履行了意向买受人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审法院关于实嘉公司“未能全面履行竞买者的审慎审查义务”的认定有误。1.鑫城公司未公开披露康城水云间项目有16136平方米处于预售状态;即使披露该预售状态,亦不能合理判断预售房屋全部售罄的事实。2.无论意向买受人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审查义务,阅读“案涉股权转让所有材料”都应以意向买受人知悉或持有该材料为前提,鑫城公司并未公示股权转让文件所包含的全部文件名称、数量等信息,实嘉公司无从知晓“所有材料”都包含哪些内容,亦无法对其不持有的文件或内容进行无根据的否定或不符合逻辑的判断。(三)鑫城公司的信息披露瑕疵致实嘉公司财产受损。实嘉公司是在鑫城公司披露康城水云间项目存量房为34000平方米的情况下确定受让资产的,且实嘉公司可利用自身在房地产开发及销售领域的成功经验和专业优势实现该项目资产利益的最大化。但在受让后,实嘉公司才发现该项目实际情况与披露内容相去甚远,损失巨大。(四)实嘉公司作为买受人的注意义务如何履行,均不能免除鑫城公司的如实披露义务及对买卖标的的瑕疵担保义务,这是鑫城公司的法定义务,亦是合同法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股权受让方有权要求未披露真实情况的出让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采用减少价款的方式赔偿受让方的股权价值损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改判支持实嘉公司一审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