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实嘉公司按约支付了1000万元履约保证金、50%的转让价款16913.78万元和59.75万元的交易服务费,并对剩余未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约定提供了有效的第三方担保;鑫城公司也配合实嘉公司办理了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实嘉公司进驻标的企业城开公司以后按照转让公告文件、审计报告等载明范围和内容核对城开公司相关资产时,认为鑫城公司转让公告中载明的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符,遂多次函告鑫城公司要求按照转让公告文件、审计报告等载明范围和内容交付资产。其中2011年10月12日,实嘉公司向鑫城公司送达了《关于尽快处理产权转让善后工作的报告》;2011年10月20日,鑫城公司向实嘉公司出具《关于城开公司股权转让相关问题的回复》,称“按10月19日城开公司期间审计专题会议要求,贵司于本月21日(最迟25日前),就资产清点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书面报送我公司,我们定及时、认真研究解决。其中关于康城水云间项目存量房问题,《资产评估报告书》已对1#、3#楼按预销售合同价进行评估,并按照销售合同约定在挂牌期间进行房屋交付,属于企业正常行为,且《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对1#、3#楼载明已经预售,并将应收款列为资产,不存在信息披露重大瑕疵问题。关于康城商业中心项目问题,由于评估工作的独立性,按10月19日城开公司期间审计专题会议要求,由股权挂牌资产评估单位派专人与城开公司就该事宜进行沟通,如果有评估结论错误,由安徽九州资产评估事务所提出调整报告,我们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关于紫蓬山项目费用问题,在挂牌转让公告第十六条特别事项说明第七、八款已就该事宜做充分披露并进行风险提示,贵公司作为城开公司大股东应该积极以城开公司名义主张权益,依法收回投资。关于皖江厂项目保证金问题,该事宜已在挂牌转让公告第十六条特别事项说明第八款作完整披露,该笔款项作为城开公司往来款,贵公司应与另一股东方协商一致,以城开公司法人作为项目合作主体积极清理往来帐目,我公司亦将积极配合,同时该事宜不影响期间审计结果”。嗣后,实嘉公司分别多次函告鑫城公司并明确提出由于审计报告错误导致的后果应该由鑫城公司承担,其中包括2011年10月25日《关于城开公司股权转让资产交付问题的函》、2011年11月23日《关于﹤康城商业中心项目评估有关事项函﹥的回复》、2011年12月9日《关于康城水云间房产交付有关事项的函》、2011年12月28日《关于对城开公司70%股权应付转让价款予以抵销的催告函》。2011年12月5日,鑫城公司委托评估的安徽九州资产评估事务所还就《关于﹤康城商业中心项目评估有关事项函﹥的回复》向实嘉公司和鑫城公司答复称“评估报告出具前委托人未提供上述事实;康城商业中心合作项目可以计算各方权益;鉴于评估基准日与挂牌日期间项目合作发生的事实,为客观公正起见由出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上述权益计算具体数额”。但双方协商未果。实嘉公司遂以鑫城公司转让股权时在“康城水云间项目存量房问题”、“康城商业中心项目问题”、“皖江厂项目保证金问题”及“紫蓬山项目费用问题”等方面披露信息不实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一)资产评估的相关内容。1、安徽九州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九州评报字(2010)第10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评估方法”一栏中写明“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可搜集的资料,针对评估对象的属性特点,采用成本法对各单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加和后确定评估对象评估结果,其中流动资产中存货,为已开发的存量房产及土地以及低值易耗品”;“特别事项说明”一栏中写明“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资产数若发生变化,应该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该及时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2、安徽九州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九州评报字(2010)第1002号《资产评估明细表》“存货-成产品(库存商品、开发产品、农产品)评估明细表”一栏中写明“康城水云间名称3#住宅、规格型号160套、数量15188.85平方米、评估价值单价3375元、金额51262368.75元、备注预售,3#门面、规格型号11套、数量947.69平方米、评估价值单价7775元、金额7368289.75元、备注预售”。3、安徽九州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九州评报字(2010)第1002号《资产评估说明》“资产核实情况总体说明核实结论”一栏中写明“评估人员在企业有关人员的配合下,对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实施了账面审核、现场清查,清查结果如下: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19311.92万元,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及待处理财产损益。存货主要为开发的存量房产及在用低值易耗品,其中康城水云间存量房产34100.97平方米。 (二)案涉目标公司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之后的变动情况。1、有关康城水云间项目存量房的情况。截止2010年10月,城开公司向康城水云间项目的业主交付了16136.50平方米房产。2010年11月15日的案涉股权转让公告未对此披露。2、有关康城商业中心项目情况。2010年10月14日,该项目合作双方合肥恒一投资有限公司和城开公司双方共同开设了项目共管账户并共同注入了100万元开办费用。2010年11月15日的案涉转让公告未对此披露。3、有关皖江厂项目3000万保证金问题。2012年6月15日,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已经将3000万元保证金退回城开公司。 2012年1月,实嘉公司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实嘉公司有权向鑫城公司减少支付《产权转让合同》项下的应付转让款13705.11万元;2、鑫城公司赔偿实嘉公司可得利益的经济损失5581.26万元,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3、对于上述减少款项和应赔偿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实嘉公司有权直接从应付鑫城公司的转让款中抵销;4、由鑫城公司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如下:一、该案案由及性质。二、鑫城公司是否履行了如实披露信息义务,实嘉公司是否履行了尽职审查义务;鑫城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实嘉公司依据鑫城公司在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发布的《转让公告》以及相关的《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通过公开拍卖方式中标,并与鑫城公司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转让标的、转让价格、转让价款支付方式、转让标的交割事项、转让税费承担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嗣后双方也是基于合同履行而发生纠纷,故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股权转让纠纷的特征,案由应该确定为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必然导致股权归属变化,但其与一般商品转让不同的是,股权背后对应着公司的财产以及债务,与公司资产密切相关。因此,鑫城公司关于该案既然是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就不应该涉及公司资产、公司股权与公司资产无关等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