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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金华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市金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9
摘要:江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董事会决议》第三条约定将金华投资公司的资产作价抵顶给林金培和案外人佛山三角洲公司

江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董事会决议》第三条约定将金华投资公司的资产作价抵顶给林金培和案外人佛山三角洲公司多投入的投资本金及利息,这实际是将公司财产抵顶给股东的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不能对抗公司之外的债权人。公司股东如果多投入出资,则所有股东应按实际出资比例重新确定持有的公司股份份额。林金培和佛山三角洲公司多投入的出资并不是借款,不应当由金华投资公司承担返还责任,更不能在未作出合法评估的前提下,以物抵债。此外,林金培和佛山三角洲公司多出资部分如果不增加公司持股比例,则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受益者,承担返还责任的也应是其他股东,而不是公司。因此,《董事会决议》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转让行为无效。(二)《董事会决议》第一条约定“预留相应物业以抵偿金华投资公司的债务及办理过户税费”,而金华投资公司尚拖欠江建公司巨额工程款,何来剩余物业,故抵顶物业的条件尚未成就,抵顶行为无效。(三)一审判决认为金华物业公司对金华投资公司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与江建公司享有的债权请求权是不同种类的债权不成立。《购买房屋协议书》是在诉争房屋被查封后形成的,而金华物业公司当时对诉争房屋进行管理,如果金华投资公司要逃避债务,随时都可虚构一份购买协议书。《购买房屋协议书》是否履行,要根据是否支付对价、办理相关手续等进行判断。本案特殊性在于金华物业公司一直占有诉争房屋,且购买对价是他们之间所谓的以物抵债约定,从这些内容来看,购买协议并未真正履行,其目的只是为了金华投资公司逃避债务,债权基础不存在。此外,《委托书》与《购买房屋协议书》自相矛盾,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金华投资公司拖欠金华物业公司款项的性质、数额,故一审法院以《购买房屋协议书》认定金华物业公司享有债权请求权错误。

金华物业公司与金华投资公司共同答辩称:(一)江建公司与金华投资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件的背景是,双方曾于2002年5月31日签订一份协议书,明确工程欠款。当时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如果金华投资公司不依约向江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就以物抵债,并确认了欠款总额以及所抵物业,只不过因为当时楼价下跌,江建公司觉得要物业不划算,在此情况下,双方于2005年1月形成这个工程款的诉讼。《董事会决议》于2003年已形成,当时没有损害任何债权人的利益,包括江建公司。金华物业公司当时就一直使用收益诉争房屋,只不过江建公司当时以抵押无效为由起诉工程款,当时法院判了本金700多万元,申请执行时的标的为1600多万元。金华投资公司已经还款1400多万元,所欠余额有限。在工程款诉讼开始之前的两年,《董事会决议》就形成了。金华投资公司与股东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跟江建公司与金华投资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样的,不存在哪个优先的问题,故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除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

金华投资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股东林金培出资40万元,占40%;佛山三角洲发展公司出资35万元,占35%;江门市外经贸易进出口公司出资25万元,占25%。董事为:林金培、陈汝湛、李宇金。金华投资公司确认:股东林金培通过香港科埠有限公司投入及借款给金华投资公司本金37203231.38元,计提利息60073060.96元,共计97276292.34元。佛山三角洲发展公司投入本金20502136元,计提利息29782309.34元,共计50284445.34元。江门市外经贸易进出口公司投入本金665万元,计提利息12134798.8元,共计18784798.8元。金华物业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为:江门市蓬江区金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万元,占2.5%;林金培出资975万元,占97.5%。

2000年3月13日,林金培、陈汝湛、李宇金三人召开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内容为:1、确认各股东内部股权比例为,在案外人华联实业发展总公司退出金华投资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后,股权比例为林金培占40%、佛山三角洲发展公司占35%、江门市外经贸易进出口公司占25%。2、对1995年8月金华投资公司与各股东签订的《借贷协议书》中,原有利息的计算方法作如下调整:林金培(香港科埠有限公司)投入本金7084310元,按月利率2%计息,原有利息3001340.37元作为投资款,但不再计算利息;佛山三角洲发展公司投入本金9382690元,按月利率2%计息,原有利息4869446元作为投资款,但不再计算利息。3、金华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中,林金培40万元,佛山三角洲发展公司35万元,江门市外经贸易进出口公司25万元,在会计核算中不计算利息,各股东其余的投资款按月利率2%计息,所有利息不计算复息。5、今后金华商业中心销售收入按以下顺序偿还债务和投资款:①金华商业中心销售收入首先偿还金华投资公司银行借款和股东之外的对外借款。②偿还1995年8月前投入的前期地价款借款(即1995年8月25日董事会会议记录确认的林金培及佛山三角洲发展公司投入资金及利息转为借款部分)和林金培投入的超过其股权比例的工程款。③在还清上述两项后,按各股东股权比例偿还股东投资款本息,本金与利息的偿还比例为70:30。……7、与江建公司谈判用以下方法支付工程款:以金华商业中心三楼全层作抵押向银行贷款,用于偿还江建公司工程款,利息由金华投资公司支付,金华投资公司负该项贷款的偿还责任并提供贷款担保。

林金培通过金华物业公司分7次(其中1次通过康培公司支付)划款给金华投资公司1600万元,金华投资公司收款后向金华物业公司开具收据,用以偿还中国银行江门分行的贷款。

在另案江建公司诉金华投资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诉讼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343号判决查明:2002年5月31日,江建公司与金华投资公司就建设金华商业中心首期工程款问题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双方确认截至2002年3月31日止,金华投资公司共欠江建公司本息26739745.51元。金华投资公司同意于2003年3月31日前全部付清上述款项给江建公司。金华投资公司将拥有的暂记挂在城建公司名下的金华商业中心三楼全层房屋物业面积7230.769平方米和五楼全层房屋物业面积4529.802平方米作为上述未付款的抵押物,同意将上述抵押物以原开发商城建公司名义办妥真实房产权证。如果金华投资公司未能如期全部付清未付江建公司的款项,则金华公司同意采用以物抵债的形式将上述未撤销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物全部过户给江建公司,用以抵偿未付江建公司的款项及派生权益。若金华投资公司在2003年3月31日前未付清江建公司的款项,江建公司将依协议即时行使相应之权利,直接通知城建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城建公司在该份协议上签字盖章。2003年11月6日及2004年1月12日,江建公司向金华投资公司发出函件,称因金华投资公司超过2003年3月31日的还款期限没有还款,按协议约定金华商业中心的三、五层物业属江建公司所有,从2003年4月1日起,应由江建公司来收取相应租金,并要求金华投资公司将已收取的租金还给江建公司。2004年1月13日,金华投资公司复函江建公司,称因城建公司单方面停止售楼工作,影响了金华投资公司的筹资计划致未能如期还款,责任不在金华投资公司,并重申金华商业中心的三层物业属金华投资公司所有,收益理应归金华投资公司。2003年12月22日,江建公司与金华投资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金华投资公司通过贷款偿还江建公司部分工程款9499320元,并解除金华商业中心的五层物业抵押登记。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争议的焦点为金华物业公司对广东省江门市东华一路金华商业中心四层401、402、停车场及保安办公室等诉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阻止江建公司申请执行的实体权利。这涉及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