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烟台友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帝科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北明运业有限公司、烟台艺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正是基于上述事实,原审判决根据金帝科公司的过错程度、案涉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友谊公司履行少部分义务等因素,裁量由金帝科公司赔偿友谊公司400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并无不当。友谊公司主张以案涉项目的销售利润

正是基于上述事实,原审判决根据金帝科公司的过错程度、案涉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友谊公司履行少部分义务等因素,裁量由金帝科公司赔偿友谊公司400万元的可得利益损失,并无不当。友谊公司主张以案涉项目的销售利润为基础计算其1.2亿元的可得利益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判决金帝科公司返还友谊公司400万元的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该笔款项为金帝科公司向友谊公司的借款。虽然友谊公司起诉时并未要求金帝科公司返还该笔款项,但鉴于案涉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金帝科公司负有返还义务且当庭表示愿意返还,双方当事人也未就此项判决提出上诉。因此,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明义

代理审判员  于 蒙

代理审判员  姜 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鹏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