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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剑强与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及东莞市东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保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关于解散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的判项;

三、驳回杨剑强关于按照其投资总额的30%分割属于其的财产的起诉。

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清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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