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保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关于解散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的判项; 三、驳回杨剑强关于按照其投资总额的30%分割属于其的财产的起诉。 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清算。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保山东成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