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岩公司认为一审程序违法的第一个理由是一审判决作出时已经查明了全部案情,没有必要先行判决。正岩公司已经将这一问题作为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提出,本院已经对此进行了分析认定。在此无需重复。正岩公司还提出曾要求先行裁决80%的工程款来解决工人工资问题以避免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但一审判决对此未予处理,属于故意遗漏判项、程序违法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如果全部工程款的数额尚未查清,那么80%的工程款究竟是多少显然也无法确定。因此,正岩公司该项主张显然无法成立。正岩公司还提出其于2015年1月27日提交了变更诉讼主体地位申请书,请求变更通许县政府为被告,但一审判决仍将其列为第三人,属于程序违法。本院认为,其一,一审法院针对本案开庭审理的时间是2014年6月3日和2014年12月2日。正岩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变更通许县政府的诉讼地位的时间是在一审辩论终结以后,时间明显不当。其二,如果变更通许县政府的诉讼地位能够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则很明显这一变更将损害案件其他当事人的利益。相反,仍然维持通许县政府一审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并不损害正岩公司的诉讼利益和实体权利,因为,如果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则不会因为其没有被告的诉讼地位而免除其民事责任。因此,对正岩公司有关本案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正岩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 玫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