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徐东洋、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人民政府与徐东洋、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人民政府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2
摘要:综上,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大孤山镇政府已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现大孤山镇政府请求返还补偿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

综上,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书》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大孤山镇政府已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现大孤山镇政府请求返还补偿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及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鞍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人民政府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90,792元,由鞍山市千山区大孤山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志弘

审判员  郭修江

审判员  齐 素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