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和中艺华海签订的《投资合作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审法院认定其有效正确。双方合作已经进行,中艺华海派人参与煤矿管理,且已有利润分配,其要求解除投资合作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如双方不能继续合作,可协商终止合作关系并进行清算,如不能自行终止并清算,可另行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396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969元,共计2127938元,由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东敏 审 判 员 方金刚 代理审判员 曾宏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日 书 记 员 郑琪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