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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府谷县庙沟门镇宏盛煤矿、府谷县庙沟门镇砖场梁东泰煤矿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二、关于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是否存在违约问题。中艺华海认为其支付了1.75亿元后,时至今日已两年有余,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迟迟不能完成整合工作,使其在新设公司中取得35.5%股权的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宏盛煤矿、

二、关于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是否存在违约问题。中艺华海认为其支付了1.75亿元后,时至今日已两年有余,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迟迟不能完成整合工作,使其在新设公司中取得35.5%股权的合同目的没有实现,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构成违约。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来看,双方并没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合并设立新公司,否则构成违约的条款。双方仅约定:甲方应当努力在30日完成新公司的整合预核准批准手续。如果未能在30日内完成,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已经实际投入的金额所占有的投资比例向乙方分配红利,可见双方是希望尽快完成整合设立新公司,但也预见到整合煤矿并非是由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完全主观可控的行为,它涉及到整合区域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及政府的协调等因素,对此双方是明知的。双方在缔约时,对于整合区域内涌鑫矿业是否在未来新煤矿中参股并不能确定是知道的,这体现在合同第一部分第(三)条款中的约定。而与涌鑫矿业的协调谈判耗时长短并非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所能决定,因此,由于这些不可预见性因素,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最后整合期限和设立新公司的时间表是符合实际情况的,是双方的本意。中艺华海关于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未能按期完成整合煤矿构成违约的诉讼理由,证据不足。本案中,中艺华海亦未能提供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无法完成整合设立新公司而构成根本违约的相关证据,对中艺华海的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合同是否应予解除的问题。中艺华海认为其设立新煤矿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违约合同应予解除。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府谷县国土资源局主持召开了H8、H9整合区域协调会,经协调涌鑫矿业同意不参与两个矿区的经营,也不参股;由两个整合主体对探矿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并形成了会议纪要。2013年6月10日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致函中艺华海,“由于现已具备新企业整合上报、注册条件。望贵公司按照投资协议,携带贵公司印鉴等相关手续,派人前来我处办理注册手续。”中艺华海未作答复,庭审中称未收到函件,但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出具了邮局妥投的证据。现中艺华海要求解除合同,不具有法定的解除条件和理由。在目前众所周知煤炭市场低迷及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不构成违约的情况下,中艺华海提出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之嫌,并且会导致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在煤矿关闭进行整合后不能以100%股份设立新公司,煤矿恢复开采困难,将会给各方造成损失,故中艺华海关于解除合同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艺华海关于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中艺华海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6800元,由中艺华海承担。

中艺华海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程序违法,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1、没有将涌鑫矿业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一审法院采信的重要证据《府谷县第二轮煤炭资源整合协调会会议纪要》只有复印件。3、2013年6月10日,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函告中艺华海的邮件中艺华海没有收到,一审法院仍将其作为判决依据。二、《投资合作合同书》实际上是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处分了第三人涌鑫矿业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其有效系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三、即使系争合同有效,由于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系争合同也应判决解除。1、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延迟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2、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3、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不能取得涌鑫矿业的股权,也无法向中艺华海转移35.5%的新公司股权。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解除《投资合作合同书》;判令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和余海军返还1.75亿投资款及相应利息。

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和余海军共同答辩称:中艺华海不守信用,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无任何违约行为,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具体答辩理由如下:一、中艺华海要求解除合同的真正原因是煤炭价格下跌,欲将商业风险全部转嫁给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2011年1月26日签约时榆林地区块煤的价格为840元/吨,沫煤价格为800元/吨。2013年9月5日,中艺华海向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发函提出解约时榆林地区块煤价格为540元/吨,沫煤为360-390元/吨。二、《投资合作合同书》从未约定过最后履行期限,中艺华海发函设定的15日期限不合理。中艺华海一方面拒绝派人和提供印鉴配合办理新公司登记手续,另一方面又要求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在15日内单方完成设立新公司和将股权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手续。在中艺华海拒绝配合的情况下,这些事项在法律程序上根本不可能仅凭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就能完成。三、履行《投资合作合同书》目前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障碍,中艺华海上诉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理由不成立。四、涌鑫矿业没有参与本案诉讼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中艺华海投资购买的是宏盛煤矿、梁东泰煤矿35.5%的股权,且涌鑫矿业已明确表示不参股新整合矿区,对涌鑫矿业的补偿费属新公司的对外债务。五、一审法院作为定案依据的《府谷县国土资源局会议纪要》和发给中艺华海要求派人办理注册手续的函件均是真实的。六、《投资合作合同书》合法有效。中艺华海在一审期间没有提出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二审中既提出解除合同又主张合同无效,不合逻辑。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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