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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1
摘要:综上,定案单审定工程价款数额为124451733.5元,加之新天地公司已认可的612120.49元零星项目款,同时扣减中南建筑公司汤国兴签字自认扣减的安装部分工程款273741元,工程价款总额为124451733.5元+612120.49元-2737

综上,定案单审定工程价款数额为124451733.5元,加之新天地公司已认可的612120.49元零星项目款,同时扣减中南建筑公司汤国兴签字自认扣减的安装部分工程款273741元,工程价款总额为124451733.5元+612120.49元-273741元=124790112.99元。已付款数额方面,中南建筑公司自认已付款金额为109986051.7元,新天地公司主张已付款金额为110708353.15元,差额为722301.45元(包括2041.2元阻燃板材料款、48469元刘小勇土方队土方款、364666.26元水电费差额及307124.99元维修费用)。河北高院认定已付款金额为109986051.7+2041.2+48469=110036561.9元,对于364666.26元水电费差额及307124.99元维修费用并未支持新天地公司的主张。本院认为,河北高院的此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当事人并无新的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故本院予以确认。

二、案涉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的问题。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第八条第(三)款约定:“工程竣工经甲、乙、监理方验收合格,拨款付至预算总价的90%,甲方停止拨款。甲方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报告后,甲乙双方应在90天内完成结算工作,结算工作完成后,甲方预留工程结算总价5%的保修金,余款在三个月内付清。”;第(四)款约定:“工程保修期满质量双方达成共识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保修金。”2012年3月27日,中南建筑公司与新天地公司形成定案单,承前所述,依照双方合同约定,除结算总价5%的保修金外,新天地公司应当三个月内付清余款,即应于2012年6月27日前付清结算总价的95%,新天地公司已付110036561.9元,尚欠124790112.99元×95%-110036561.9元=8514045.44元。

关于案涉工程保修金是否应予支付。已经查明的事实显示,鹭港二期0705#、0706#楼于2010年9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0835#、0836#楼及地下车库工程于2011年10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2009年2月25日双方签订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除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两年的保修期已满外,0705#、0706#楼防水工程保修期到2015年9月10日届满,0835#、0836#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防水工程保修期截止到2016年10月26日届满,现均不应支付。双方关于鹭港二期工程结算资料显示,防水工程造价0705#楼为318866.17元,0706#楼为316988.5元,0835#楼为384414.2元,0836#楼为363078.05元,车库为989340.11元,防水工程总造价为2372687.03元,故未到期的5%防水保修金是118634.35元,此项保修金支付条件尚不成就,新天地公司拒绝支付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等两年的保修期已经届满,应当予以支付。具体为0705#、0706#楼保修期于2012年9月10日届满,保修金数额为2447507.05元,0835#、0836#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等保修期于2013年10月26日届满,保修金数额为3673364.25元。故新天地公司尚应支付的工程款及保修金数额为8514045.44元+2447507.05元+3673364.25元=14634916.74元(或工程总造价124790112.99元-已付款110036561.9元-未到期防水保修金118634.35元=14634916.74元)。

综上,一、二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新天地公司、中南建筑公司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

二、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欠款14634916.7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中8514045.44元自2012年6月28日起,2447507.05元自2012年9月11日起,3673364.25元自2013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883元,由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由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883元,保全费5000元由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83元由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由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8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延斌

代理审判员  王林清

代理审判员  于 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柳 凝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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