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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启志、蔡福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蔡福英答辩称,一、繁荣公司与二轻联社共同开发建设二轻大厦,阜承公司在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占有繁荣公司所享有的二轻大厦中49%权益,故二轻大厦中原归属于繁荣公司的49%权益仍归属于繁荣公司。二、福建省高级

蔡福英答辩称,一、繁荣公司与二轻联社共同开发建设二轻大厦,阜承公司在未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占有繁荣公司所享有的二轻大厦中49%权益,故二轻大厦中原归属于繁荣公司的49%权益仍归属于繁荣公司。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二轻大厦房产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作出的(2012)闽执外异字第2-3号执行裁定是正确的。1、(2012)闽执外异字第2-3号执行裁定虽然撤销了(2011)闽执行字第80-85号执行裁定中追加阜承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内容,但明确“追回阜承公司所接受繁荣公司的款项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扣划、拍卖、变卖厦门阜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冻结阜承公司在厦门市二轻集体企业联社二轻大厦项目中所享有的49%权益”。2、依据2011年7月28日二轻联社与阜承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阜承公司占有二轻大厦项目49%权益,由阜承公司分得二轻大厦第六、七、八、十一、十二、十五、十六、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层房产。3、法院查封程序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过程中已通知了二轻联社和二轻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而且也在各楼层张贴公告。三、王启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支付购房款。综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冻结阜承公司在二轻大厦项目中所享有的49%权益的房产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王启志主张购买房产和支付购房款没有事实根据,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12)执复字第30号执行裁定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阜承公司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闽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并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后,作出(2013)闽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查明认定阜承公司是在被执行人繁荣公司控制之下,且繁荣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阜承公司支付了2500万元对价受让繁荣公司在二轻大厦项目所享有的49%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本案中,阜承公司作为第三人无偿占有被执行人繁荣公司的财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该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相关财产。根据2011年7月28日二轻联社与阜承公司签订的《协议书》,阜承公司因受让繁荣公司在二轻大厦项目所享有的49%权益而分得二轻大厦第六、七、八、十一、十二、十五、十六、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层房产,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讼争房产并无不当。二轻大厦土地使用权人二轻联社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并未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王启志以被查封的房产不是被执行人繁荣公司的财产及阜承公司不是被执行人为由,请求解除查封理由不能成立。

至于王启志主张的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判断。根据该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王启志起诉主张其已支付300万元购房款,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余款要待预约房产产权登记至其名下时,一并缴交,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已经支付全部价款”的条件。同时,王启志提供的阜承公司向厦门二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的《交房通知函》,仅能证明阜承公司同意交付讼争房产,不足以证明王启志已经实际占有房产,其在诉讼中也明确在房产被查封时尚未实际占有使用。故在王启志对讼争房产既未支付全部价款亦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主张对该房产享有的实体权利足以阻却执行措施,进而请求对房产停止执行,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驳回王启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启志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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