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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诚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杨新源申诉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二审判决认定,一端插接、一端螺钉固定是日常生活中的惯用手段。天诚公司认为,不能将日常生活中的常识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院认为,公知常识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道的技术或者其他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二审判决认定,一端插接、一端螺钉固定是日常生活中的惯用手段。天诚公司认为,不能将日常生活中的常识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院认为,公知常识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道的技术或者其他知识。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为播种机领域,一端插接、一端用螺丝、螺钉固定的连接方式作为日常生活的常识本身也为播种机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普遍知道,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该连接方式属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无不当。需要说明的是,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胶皮挡帘的侧部盖在排种盒的排种窗口上”技术手段实际上在区别技术特征1中已有体现,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压板和胶皮挡帘一端插接、一端用螺钉固定的技术手段实际上是与区别技术特征1相互配合,共同起到方便更换胶皮挡帘的作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二审判决认为,补充证据4加强板的作用与本专利中压板所起的作用相同。本院认为,补充证据4中公开的加强板和升运器刮板设置的缺口大小相当,是为了让种子通过;区别技术特征3中压板的缺口形状与胶皮挡帘盖在排种窗口上的形状相适应,与设置在胶皮挡帘上的种子定位或者种子通过缺口相比要宽,其作用不是为了让种子通过压板的缺口,而是为了保证挡帘发挥作用。因此,补充证据4没有披露区别技术特征3。

关于创造性判断主体,天诚公司主张第17922号决定和二审判决是以生活中的人而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作为判断主体,原因还是在于二审判决支持了第17922号决定引入的公知常识,即一端插接、一端用螺钉固定是惯用手段。如前所述,由于将日常生活领域中的常识认定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并无不妥,第17922号决定和二审判决均是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作为创造性判断主体,天诚公司关于第17922号决定和二审判决用于判断创造性的主体存在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第17922号决定和二审判决认定本专利相对于补充证据2、补充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纠正。根据201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45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79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杨新源就名称为“精量穴播器种盒可更换挡帘”、专利号为200720183183.0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