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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诚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杨新源申诉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杨新源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及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

杨新源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及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补充证据2和补充证据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并且以补充证据4作为公知常识的佐证。

2012年1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922号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第17922号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精量穴播器可更换挡帘,补充证据2公开了一种机械式精量穴播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补充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第20-22行,说明书附图2):在种子室3内排种圈9的排种口处分别设置的种盒11内安装着取种转轮12,取种转轮12上设置有取种腔1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补充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排种窗口一侧安装着通过压板压紧的胶皮挡帘;2.压板(4)和胶皮挡帘(3)的一端与挡壁上设置的侧向插接凹槽相配合,另一端通过螺钉(2)固装在排种盒壳体上,胶皮挡帘(3)的侧部盖在排种盒(1)的排种窗口上;3.在压板(4)上设置着与胶皮挡帘(3)盖在排种盒(1)排种窗口形状相适应的缺口。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补充证据3(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2-20行,说明书附图1)公开了种粒孔的外口(相当于排种窗口)设置软弹材料(相当于胶皮挡帘),并设置弹性钢板(相当于压板),该防漏板起到密封作用,防止未落入到种粒孔中的种粒被排出,解决排种时多排漏排的问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压板和胶皮挡帘的安装方式,一端插接,一端用螺钉固定。首先,螺钉固定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其次,在日常的生活常识中,一端插接一端用螺钉固定是惯用手段,其实质就是在密闭腔的出口处采用盖板的盖板安装形式,例如:手电、电视遥控器的电池盒部分的盖板,一端插接、一端用螺丝、螺钉固定,而且在外壳上还留有与盖板形状相适应的凹台(权利要求2的阶梯型凹台),许多其他应用上的电池盒也是这种结构;几乎所有电脑机箱的侧板,均是一端插接一端用螺丝、螺钉固定,且主机箱外壳还留有与侧板形状相适应的凹台;补充证据3中,弹性钢板一端是螺栓固定,另一端没有描述如何固定,但粘结、插接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防止种子被碰伤,在压板和胶皮挡帘设置着缺口,并且压板上缺口形状和胶皮挡帘盖在排种盒排种窗口形状相适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请求人提交的补充证据4中的《东风牌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装配手册装配图册》就给出了技术启示,《东风牌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装配手册装配图册》属于农业机械领域的技术手册,其中的第72页中公开了加强板26和升运器刮板27及第74页中加强板27和升运器刮板26均设置有缺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缺口设置的目的也是为了避免种子被碰伤,而且加强板26的作用是用于压紧升运器刮板,这与本专利中压板所起的作用也是相同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补充证据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补充证据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在排种盒排种窗口一侧的壳体上设置着阶梯形凹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放置压板和胶皮挡帘时在排种盒外壳上设置对应凹台是本领域一种常规选择,且按我们一般常识来说电池盒的盖板、电脑机箱的侧板均在主体外壳上设置有阶梯凹台容置盖板,而且设置阶梯凹台只是常用的放置方式之一,并没有特殊的技术效果,和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无关,且属于公知技术,因此,在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没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了缺口在胶帘上设置的具体位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缺口设置在排种窗口中心线上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且补充证据4中缺口也是如此设置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没有创造性。

鉴于已经得出上述结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杨新源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3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评述。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922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本案的审理仍应适用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专利法。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补充证据2相比,存在以下三项区别技术特征:1.排种窗口一侧安装着通过压板压紧的胶皮挡帘;2.压板和胶皮挡帘的一端与挡壁上设置的侧向插接凹槽相配合,另一端通过螺钉固装在排种盒壳体上,胶皮挡帘的侧部盖在排种盒的排种窗口上;3.在压板上设置着与胶皮挡帘盖在排种盒排种窗口形状相适应的缺口。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排种时出现漏排多排,区别技术特征3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种子碰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但是,区别技术特征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挡帘的可拆卸更换,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即记载了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精量穴播器种盒可更换挡帘”,而挡帘的可拆卸更换是本专利要解决的重要的技术问题,本专利说明书中对此亦有明确记载。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7922号决定中对此并未予以认定,第17922号决定仅评价了压板和胶皮挡帘的安装方式,即一端插接、一端用螺钉固定的安装方式属于惯用技术手段,而对于挡帘的可拆卸更换是否在现有技术中公开根本未予提及。即便“一端插接、一端用螺钉固定”的安装方式属于惯用技术手段,但使用该惯用技术手段是在需要可拆卸安装的场合,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意识到现有技术中的排种盒挡帘存在拆卸不便,不能重复使用等技术问题,就不会想到将排种盒挡帘设置为可拆卸,而由于没有想到或从现有技术中没有得到在精量穴播器排种盒中使用可拆卸更换挡帘的技术启示,则不会进一步想到使用什么形式的可拆卸更换挡帘。

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17922号决定中没有全面认定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为解决该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手段,而是直接评述技术手段的具体形式为公知常识,从而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这种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对从属权利要求2-3创造性的评价亦存在同样的错误,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