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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诚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杨新源申诉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被申请人杨新源答辩称:(一)天诚公司在解释本专利技术特征时前后矛盾。1.天诚公司在一、二审中对本专利与补充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没有异议,在再审阶段以“行政诉讼全案审查”为由来否定其意见,对技术特征

被申请人杨新源答辩称:(一)天诚公司在解释本专利技术特征时前后矛盾。1.天诚公司在一、二审中对本专利与补充证据2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没有异议,在再审阶段以“行政诉讼全案审查”为由来否定其意见,对技术特征的解释前后矛盾,将导致本专利保护范围极其不稳定。2.天诚公司错误解释本专利技术特征,以达到本专利技术特征未被公开的目的。本专利的排种窗口可以理解为“种子从种室到排种盒的孔”,其功能为让种室内的种子通过排种窗口落入到种盒的排种腔,再落入到穴播器的鸭嘴中。补充证据2和3已经公开了排种窗口,天诚公司以本专利的排种窗口与补充证据3中的种粒孔的形状不一致为由否定排种窗口已经为补充证据3所公开不能成立。3.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为补充证据3所公开。天诚公司主张补充证据3与本专利工作原理不同,但本专利没有提及排种轮技术部件,无法比较两者的不同;即使两者工作原理不同,也不能直接说明补充证据3没有公开压板和胶皮挡帘这一技术特征,同意第17922号决定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补充证据3所公开的认定。4.即使第17922号决定在认定排种窗口上有不同,由于排种窗口不是本专利的发明点,且与其他技术特征没有明显的关联关系,不能因此而否定第17922号决定和二审判决。(二)根据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即生活常识是公知常识的第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挡帘的可拆卸更换,涉及的技术内容属于机械类、结构类技术领域,相关接连方式是本领域的基础知识,也是人们的生活常识。天诚公司认为二审判决认定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公知常识证据不足是对公知常识错误理解得出的错误结论。(三)二审判决依据明确的公知常识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并未采取较高的创造性判断标准。综上,二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相对于补充证据2、补充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判断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就是要判断,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判断方法通常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首先,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确定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根据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是否显而易见的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实用新型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一般而言,以下三种情况可以认为存在技术启示:第一、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第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第三、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补充证据2相比,存在以下三项区别技术特征:1.排种窗口一侧安装着通过压板压紧的胶皮挡帘;2.压板和胶皮挡帘的一端与挡壁上设置的侧向插接凹槽相配合,另一端通过螺钉固装在排种盒壳体上,胶皮挡帘的侧部盖在排种盒的排种窗口上;3.在压板上设置着与胶皮挡帘盖在排种盒排种窗口形状相适应的缺口。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第17922号决定和二审判决均认为,补充证据3公开了种粒孔的外口(相当于排种窗口)设置软弹材料(相当于胶皮挡帘),并设置弹性钢板(相当于压板),该防漏板起到密封作用,防止未落入到种粒孔中的种粒被排出,解决排种时多排漏排的问题。天诚公司主张,补充证据3中的种粒孔的外口与本专利的排种窗口并不相当,本专利与补充证据3的工作原理不相同。本院认为,在判断补充证据3是否披露了区别技术特征1之前,首先要正确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排种窗口。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一种精量穴播器种盒可更换挡帘”,其前序特征是“精量穴播器排种盒”,其特征部分对可更换挡帘在排种盒上的位置及安装方式进行了限定。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虽然为一种精量穴播器种盒可更换挡帘,但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也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关于排种盒的技术内容。第三人杨新源以本专利没有提及排种轮为由认为无法比较两者技术方案的工作原理的主张不能成立。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目前使用的播种机播种装置采用孔型轮式强制排种装置,其结构是具有种窝的弹簧控制的排种轮与播种轮上的凸轮相配合,进行强制排种,工作可靠性高。”“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精量穴播器种盒可更换挡帘,使种室与排种腔之间的密封装置可以拆卸更换,维修方便,省工省时,既能使穴播器种盒的工作性能可靠,又能排除灰尘、粉末等异物,清洁种子室。”补充证据2是一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发明名称为机械式精量穴播器。本专利保护的产品即精量穴播器排种盒属于补充证据2保护的产品即机械式精量穴播器的一个部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排种窗口是指,排种盒上安装有取种转轮的地方,供种子从种室到达排种腔的窗口,是连接种室与排种腔两个空间的通道。该认定也为第三人杨新源所认可。综合考虑以下两点,区别技术特征1并没有为补充证据3所披露:1.补充证据3中的种粒孔本身设置在排种转轮上,实际上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取种转轮上的取种腔,其外口并不相当于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排种窗口;2.补充证据3中的种粒孔外口与软弹材料相接触的是整个外口,区别技术特征1中胶皮挡帘只是盖在排种窗口的一侧。而且,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是,防止排种时多排漏排,同时还可以使胶皮挡帘拆卸更换,维修方便,解决了原先与排种盒不可分割的密封隔腔装置损坏后维修困难的问题;补充证据3披露的上述技术手段在补充证据3所涉实用新型中所起的作用是,为了防止未落入到种粒孔中的种粒被排出,解决排种时多排漏排的问题,二者的作用并不相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