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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海南圣泰嘉园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日发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省日发实业发展总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二、关于本案是否以失效的评估报告超标的执行的问题。海南分寸评估事务所1999年3月8日作出评估报告后,秀英法院1999年4月9日即委托海南亚奥拍卖市场公开拍卖评估财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海南高院提级执行后,于200

二、关于本案是否以失效的评估报告超标的执行的问题。海南分寸评估事务所1999年3月8日作出评估报告后,秀英法院1999年4月9日即委托海南亚奥拍卖市场公开拍卖评估财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海南高院提级执行后,于2001年6月27日裁定以评估价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同时终结(1998)秀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过程中,秀英法院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即开展了司法拍卖活动,只是因当时海南整个房地产市场不景气而无人竞买导致流拍。对比当时和现在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环境,不能以被执行财产现在的评估价值来衡量抵债当时的财产价值,海南高院以评估价将被执行财产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既符合当时的现实情况,也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2002)琼民抗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日发总公司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对财产重新进行评估,却又拒绝交付评估费用,申请执行人圣泰公司认为被执行财产已经评估过且用以抵债的土地资不抵债,此外尚欠政府1826.29929万元土地出让金没有缴纳,反对重新进行评估也不愿意代日发总公司垫付评估费。在此情况下,洋浦中院(2006)浦中扰字第72-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抵债时的评估报告,结合(2002)琼民抗字第10号民事判决和日发总公司执行回转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以价值5472.2999万元的财产冲抵圣泰公司5507.0816万元债权中相应价值的债务,终结执行未执行的部分,并由申请执行人圣泰公司承担过户的相关税、费,既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也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抗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案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与受益人是日发总公司,就本案的借款法律关系而言,应当认定日发房地产与日发总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由此可见,本案并不存在以失效的评估报告超标的执行的问题。

三、关于被执行人名称是否应予变更的问题。海南高院(2002)琼民抗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抗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被执行人都是日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孝旺也没有变动。日发实业公司主张日发总公司的全部股权已经转让给天庆公司,其名称也已经于2009年2月18日变更为日发实业公司,请求将被执行人由日发总公司变更为日发实业公司。虽然有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11)鲁刑二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的证据证实:日发总公司是为了争取农业优惠发展资金才挂靠到海南省农业厅、农业企业协会,挂靠单位没有向日发总公司投资也没有提供经济担保,张孝旺在将股权转让给天庆公司之前,日发总公司的企业性质、属性都没有改变,仍是山东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临沂支公司的下属企业,两者之间上下级隶属关系没有任何改变,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天庆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嘉庆与日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孝旺洽谈股权转让业务时,明知日发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且知晓日发总公司名下唯一财产(即1000多亩土地)被法院查封并裁定抵债给圣泰公司的事实。在没有得到相关人民政府批准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天庆公司以买卖公司的方式与张孝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试图获得日发总公司名下被查封的土地。张孝旺在对外转让日发总公司资产的过程中,伪造山东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临沂支公司的股权归属说明和日发总公司账务资料、虚开发票平帐、以个人名义签订协议书把日发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天庆公司、贪污公司账款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张孝旺与天庆公司的股权买卖过程明显违法,日发实业公司主张其系日发总公司变更而来,应变更其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经海南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3)琼执复议字第18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日发实业公司的复议申请。

日发实业公司不服海南高院上述复议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该公司申诉事由与其向海南高院申请复议事由基本一致:一、日发实业公司由日发总公司变更登记名称而来,系日发总公司合法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原《民诉意见》”)第271条、第273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应当将日发实业公司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海南高院(2002)琼民抗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执行法院应当以该判决为执行依据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即撤销原以物抵债裁定,通知被执行人清偿债务。

本院认为,针对日发实业公司的申诉事由,本案焦点问题为:一、执行法院是否应当将日发实业公司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海南高院再审判决生效后,是否应当撤销原以物抵债裁定而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