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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一)青枫公司自认长麻纱的用料系数一般为2.0-2.6,《156合同》约定的长麻纱用料系数4.628存在利益交叉的考虑。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询问双方发生的加工业务,两个合同约定的系数为何差距这么大,青枫公司的

(一)青枫公司自认长麻纱的用料系数一般为2.0-2.6,《156合同》约定的长麻纱用料系数4.628存在利益交叉的考虑。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询问双方发生的加工业务,两个合同约定的系数为何差距这么大,青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述:“2.2不是国家标准,也不是行业标准,在很多情况下正常情况下出率是2.0-2.6,这两个合同的系数标准不同就是因为签订合同的时间相差一年半多,这个时间双方在合作,双方合作有利益的交叉,双方的领导就是这么考虑的”。据此,青枫公司自认《156合同》约定的长麻纱用料系数4.628,并非正常情况下的技术参数,其中包含了双方对合作过程中相关利益因素的考虑。该陈述与鑫亚公司陈述的,《156合同》约定长麻纱用料系数为4.628,是基于虚报业绩因素考虑,前后呼应。

(二)《运费确认情况》能够证实《268合同》《268补充协议》与《156合同》之间具有前后关联性。

青枫公司一审提交的双方于2013年1月31日签订的《运费确认情况》载明,《268合同》项下的953.821吨的运费,在《156合同》中支付。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青枫公司在《268补充协议》签订后,未按《268补充协议》约定的用料系数1.44交付产成品,而是按《268合同》约定的用料系数2.2完成加工,其交付给鑫亚公司的产成品中亦不包括调整用料系数为1.44后虚增的953.821吨长麻纱。因为该虚增的953.821吨长麻纱在《268合同》的加工过程中不可能生产出来,所以双方在结算《268合同》项下运费时,约定《268合同》项下的953.821吨的运费在《156合同》中支付。据此,《268补充协议》调整用料系数为1.44后虚增953.821吨,双方约定《268合同》项下的953.821吨的运费在《156合同》中支付等事实,构成《268合同》《268补充协议》《156合同》三份协议之间的逻辑关联。

同时,如果按照《156合同》约定的长麻纱用料系数4.628计算,青枫公司接收的3994.304吨长麻原料只能实际加工出863.073吨长麻纱,则不存在双方计算并认可在《156合同》中支付953.821吨长麻纱运费的可能性。因此,青枫公司答辩认为《156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的长麻纱用料系数仍为合同约定的4.628,与双方在《运费确认情况》约定《268合同》项下的953.821吨的运费在《156合同》中支付的事实,存在矛盾。

而按照鑫亚公司提出的双方实际履行《156合同》时采用的用料系数为2.2这一观点分析,青枫公司接收的3994.304吨长麻原料,在青枫公司认可的产成品总量863.073吨的基础上再增加953.821吨,则《156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长麻纱加工系数应为3994.304吨÷(863.073吨+953.821吨)=2.198。该数据既与鑫亚公司主张的《156合同》履行过程中长麻纱实际用料系数为2.2几近吻合,亦同时符合双方约定《268合同》项下的953.821吨的运费在《156合同》中支付的事实。

(三)青枫公司提供的其履行《156合同》过程中的相关报表显示的加工长麻纱的实际用料系数,与《156合同》约定的4.628系数,亦存在矛盾。

根据青枫公司制作的《第三批委托加工亚麻纱业务(*月*日至5月5日)周报表》显示,本期加工耗用长麻原料的数量为2285.696吨,本期加工长麻纱产品的数量为85.13吨,按此数据计算出的这一阶段青枫公司加工长麻纱的用料系数为2285.696吨÷85.13吨=26.849。

同时,根据青枫公司制作的《156号合同加工情况统计表》显示,截止到2013年10月28日,其已生产出863.073吨长麻纱。与前述《第三批委托加工亚麻纱业务(*月*日至5月5日)周报表》的数据对比可知,2013年5月6日至10月28日期间,青枫公司消耗长麻数量的最大值,应为其接收鑫亚公司给付的3994.304吨长麻总量减去《第三批委托加工亚麻纱业务(*月*日至5月5日)周报表》所载已耗用的长麻原料2285.696吨,即3994.304吨-2285.696吨=1708.608吨;其加工出的长麻纱数量的最大值,则应为产成品总量863.073吨,减去《第三批委托加工亚麻纱业务(*月*日至5月5日)周报表》所载已加工出的长麻纱85.13吨,即863.073吨-85.13吨=777.943吨,据此计算得出2013年5月6日至10月28日期间,青枫公司加工长麻纱的用料系数应为1708.608吨÷777.943吨=2.196。

经过前述数据比对,同一合同项下长麻原料,经过同一加工主体采用同一加工流程以及技术工艺,加工出同一品质的长麻纱,在2013年5月5日前后的用料系数分别是26.849和2.196,前后相差十余倍,显然有悖常理。而根据鑫亚公司提出的双方实际履行《156合同》时采用的用料系数为2.2这一观点计算前述数据,即针对2013年5月5日之前的长麻纱用料系数,在《第三批委托加工亚麻纱业务(*月*日至5月5日)周报表》显示的长麻纱产成品数量85.13吨基础上再增加953.821吨,则这一时期的长麻纱用料系数应为2285.696吨÷(85.13吨+953.821吨)=2.2,该数据与2013年5月5日之后的用料系数2.196基本接近。经同一加工主体采用同等材料、同等工艺进行加工,前后用料系数相差无几,显然更符合常理,具有可信性。

(四)青枫公司主张的《156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长麻纱用料系数亦为4.628,与《268合同》《268补充协议》中关于短麻纱用料系数的对比,亦存在矛盾。

长麻纱的用料系数与短麻纱的用料系数之间具有一定比例关系,即在原材料固定的情况下,长麻纱的用料系数发生变化,短麻纱的用料系数亦会随之变化。《268合同》约定的长麻纱的用料系数为2.2,短麻纱的用料系数即为1.83。为虚增产量,双方在《268补充协议》中,将长麻纱的用料系数由2.2调整为1.44,相应地将短麻纱的用料系数亦由1.83调整为1.21。而《156合同》中约定的长麻纱用料系数为4.628,与《268合同》用料系数2.2相比,提高了一倍多,然而《156合同》约定的短麻纱用料系数却未产生任何变化,仍为1.83,这一数据结论,与长、短麻纱用料系数之间应具有一定比例关系,亦存在矛盾。而根据鑫亚公司提出的双方实际履行《156合同》时采用的用料系数为2.2这一观点,则长、短麻纱之间的比例关系,亦合情合理。

(五)《268补充协议》《156合同》经过调整的用料系数,即1.44和4.628,围绕953.821吨长麻纱数量,数据完全吻合,显然并非偶然。

根据前述认定事实,《268补充协议》经调整用料系数为1.44后得出虚增长麻纱数量为953.821吨,而该数据在《156合同》中一经约定用料系数为4.628,该953.821吨则恰好被完全虚减,这一数据的完全吻合,显非偶然。青枫公司在本院庭审过程中陈述《268合同》《268补充协议》《156合同》三份协议各自独立存在的同时,对该数据的前后吻合并未作出合理解释。而根据鑫亚公司上诉理由及庭审陈述,《268补充协议》《156合同》出于虚报业绩的需要,围绕953.821吨长麻纱数量,一虚增、一虚减,因此数据才能完全吻合,而在《268补充协议》《156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所采用的真实用料系数仍为2.2。该陈述更具有合理性。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