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信托公司与北京时光公司签订了《兴安盟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信托合同》(新华信托合同第0220071号),约定:……第三条,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是委托人所有的目标公司(兴安盟时光公司)100%的股权;本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北京时光公司)将信托财产变更登记至受托人(信托公司)名下后,信托成立生效。信托期限为本信托自生效之日起至受托人向目标公司所增资的信托资金退出目标公司并实现预期信托收益时止。本合同经合同各方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之日生效。信托公司、北京时光公司在该合同上分别加盖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2010年10月25日,信托公司(甲方)与北京时光公司签订了《增资协议》(新华信托合同第0220088号),主要约定:……2.甲、乙双方已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了《合作协议》(编号0220074),约定:甲方以发行“新华信托杜鹃花园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集合信托”)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10920万元(以集合信托实际募集金额为准,但不得少于8000万元),信托资金用于向项目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信托资金专项用于“杜鹃花园”住宅组团项目(以下简称“杜鹃花园项目”)的开发建设;作为集合信托的信用增级措施,在集合信托成立前,乙方通过股权信托方式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100%的股权全部过户至甲方名下;3.甲、乙双方已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了《兴安盟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信托合同》(0220071),并已于2010年10月21日完成了项目公司100%股权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4.甲方发行的集合信托已于2010年10月20日正式成立,现甲方根据与投资者签订的《新华信托杜鹃花园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要求,拟将信托资金全部用于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以下简称“本次增资”),乙方作为项目公司股东同意本次增资。协议第三条约定:缴付出资:1.甲方应于集合信托成立后相关各方就本次增资事宜完成内部审议程序并取得相关的决议文件,且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集合信托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共计人民币10920万元支付至项目公司的基本账户:开户名称:兴安盟时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行科尔沁右翼前旗支行,账号:15×××42;2.自甲方全部信托资金划入项目公司基本账户之日起,即视为甲方向项目公司增资交割完成。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项目公司股东名册的修改、章程修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工作。2010年10月26日,信托公司通过深圳发展银行重庆分行向兴安盟时光公司在中国银行科尔沁右翼前旗支行开立的15×××42账户汇入款项10920万元。 2010年10月,信托公司与孙铭阳、胡炜浩等48人签订了《新华信托杜鹃花园项目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文件》(以下简称《资金信托合同文件》),共募集资金10920万元,其中: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24人,募集资金8050万元;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投资者24人,募集资金2870万元。该合同主要约定:受托人(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以增资方式用于向目标公司(兴安盟时光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之日,本信托计划生效。信托计划的期限为1年,自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计算。如北京时光或其他第三方提前收购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目标公司股权,信托可提前终止。 2010年10月21日,兴安盟时光公司的股东由北京时光公司变更为信托公司。 2010年10月27日,内蒙古信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向兴安盟时光公司出具内信验通字(2010)第223号验资报告,载明“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920万元,由信托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之前一次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920万元。经审验,截至2010年10月27日,贵公司已收到信托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920万元,增资方式为货币”。同日,兴安盟时光公司完成了增资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11920万元。 2011年9月23日,信托公司向北京时光公司发出《关于受让兴安盟时光公司股权的函》,载明“信托计划将于2011年10月26日到期,请贵司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收购11920万元全部股权以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同时,贵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保证担保人,请履行保证担保责任”。 2011年10月31日,信托公司向北京时光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即刻履行偿还义务,向我公司划付包括增资本金10920万元和信托收益1253万元共计12173万元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