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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承担问题。从原一审查明事实可知,2005年12月27日,南通六建完成主体砼结构封顶后,即出现了一系列工程质量问题。其具体过程为:2006年3月,工程监理公司发现部分楼板有裂缝,向南通六建下达工

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承担问题。从原一审查明事实可知,2005年12月27日,南通六建完成主体砼结构封顶后,即出现了一系列工程质量问题。其具体过程为:2006年3月,工程监理公司发现部分楼板有裂缝,向南通六建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停工整改。2006年4月,太原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对监理公司发现的楼板裂缝问题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是部分楼板有裂缝等质量问题,部分楼板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板类构件负弯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为此,太原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达停工令,并向太原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汇报,认定为质量事故。南通六建对质量检测站的检测结果也均予认可,并协商嘉和泰公司进行了修复处理。2006年9月楼板裂缝问题得到处理后,质量监督站才同意恢复施工,但南通六建再未继续施工,造成工程持续拖延。并且在2007年3月29日、4月19日,质量监督站又两次因部分框梁裂缝发出要求立即停工的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造成施工无法继续进行。太原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主持召开的协调会议机要的内容也证明了以上事实,可见,南通六建施工产生的楼板裂缝和框梁裂缝等质量问题是造成工期拖延的主要原因,也直接导致嘉和泰公司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合同的后果。关于南通六建所称的是因嘉和泰公司严重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无法施工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中对工程价款的数额及支付进度问题均有明确约定,即主体砼结构封顶后,嘉和泰公司向南通六建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的70%。首先,鉴定结论确认的钢筋砼主体工程造价为5244余万元,而南通六建在钢筋砼主体工程完工后向嘉和泰公司报送的工程价款却达到7788余万元,此数额明显偏高。故嘉和泰公司当然有理由拒绝依此数额支付。其次,从付款进度及数额来看,付款应当以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为前提,而钢筋砼主体工程封顶后,即产生了一系列质量问题,在完成修复至2006年9月主体工程验收后,嘉和泰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达到了3513余万元,加上其已承担的裂缝检测费用,实际已付的工程款数额达到了3643余万元。这一数额与最终鉴定报告所确认的钢筋砼主体工程造价5254万元的70%即3677万元基本接近,其差距不足以造成无法继续施工。故南通六建所主张的是因嘉和泰公司严重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无法施工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合同虽然无效,但《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算条款,所以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仍可以适用。《合同法》第57条也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和效力。”综上,因南通六建施工产生的质量问题造成了工期的严重延误,依照双方合同中每迟延一日支付10万元的约定,南通六建应当向嘉和泰公司支付迟延竣工违约金。迟延期限应当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2006年8月31日起算至嘉和泰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2007年2月10日止,为163天,违约金数额应认定为1630万元。

综上所述,原一审判决对南通六建、嘉和泰公司双方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虽然错误,但是针对案件事实来说,对嘉和泰公司应支付给南通六建的实际工程价款和违约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妥,一审重审中应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十七、第六十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一、嘉和泰公司与南通六建签订的《百桐园小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嘉和泰公司向南通六建支付工程欠款21570559.04元;三、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南通六建向嘉和泰房公司支付迟延竣工违约金1630万元;四、以上两项给付义务相抵,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嘉和泰公司向南通六建支付5270559.04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五、驳回南通六建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7969元,由南通六建公司承担184781元,由嘉和泰公司承担123188元。保全费5000元及鉴定费用,由双方各半承担。

嘉和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改判南通六建支付嘉和泰公司延误工期的违约金11540万元。2、改判嘉和泰公司不支付南通六建工程款。3、改判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南通六建承担。事实与理由是:1、南通六建应支付嘉和泰公司延误工期的违约金11540万元。一审判决确认了南通六建工期延误的责任,但是在确定延误工期的期限上有误。2、一审审理程序存在错误。一审开庭时,嘉和泰公司委托的两名代理人按时到达法庭,并提交了授权委托书等参加庭审,但一审让嘉和泰公司代理人坐旁听席。一审程序存在严重错误。3、关于合同效力。本案合同经过招投标,是合法有效的。招投标前,南通六建是己进场,但之后进行招投标,结果可能是南通六建中标,也可能是南通六建以外的人中标。不能因为恰中标人是南通六建,就认为招投标有问题。4、退一步讲,即使认定合同无效,南通六建施工工程经其处理仍未合格,其主张工程款的请求根本不能得到支持。南通六建对于一个出现严重质量事故未经修复合格的工程,无权主张工程款。5、一审判决嘉和泰公司支付南通六建工程款所主要依据的鉴定结论有严重缺陷,不能作为确定工程款的依据。(1)鉴定机构山西三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对5000万以上造价工程,应由甲级资质的公司作,三源公司仅是乙级资质。(2)未质证的情况下,三源公司出具了最终的鉴定报告,对此报告嘉和泰公司不认可。(3)鉴定报告对工程中因南通六建质量问题应减少的价款未做处理。6、一审判决确认嘉和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额有误。(1)代付南通六建电缆款12243元,有2005年12月3日出库单为证,出库单上有南通六建符成林签字确认收到,此款应为嘉和泰公司的已付款。(2)锅炉房防盗门1000元,应为嘉和泰公司的已付款。(3)关于垫付的水电费金额有误。金额是638881.74元,而不是一审判决确认的451982.19元。7、不合格的工程不能计价,在计算工程款时应当减少,嘉和泰公司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解决。8、一审判决超越了南通六建的诉讼请求。南通六建在一审的诉状中要求的是百桐园8、9、10、11号楼的工程款,一审法院当时委托的也是对8、9、10、11号楼已完工程的工程款的鉴定,而鉴定报告却增加了换热站和一期工程车道上的小房子,一审判决的工程款也包含了换热站和一期工程车道上的小房子。

南通六建答辩称,嘉和泰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