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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岗,山西明坤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小岗,山西明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10号百桐园1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张贵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与山西嘉和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晋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南通六建与嘉和泰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六建的委托代理人张小岗、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0日,南通六建与嘉和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嘉和泰公司将其百桐园二期住宅小区的8、9、10、11号楼的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南通六建进行施工建设,合同价暂定8000万元,合同履行期限是385天。该工程于2005年3月开工。2005年4月15日,南通六建与嘉和泰公司又对该工程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签订后,嘉和泰公司向南通六建先后支付1000万元的工程款,南通六建开始施工。后由于相关手续问题,嘉和泰公司先后于2005年7月9日和7月16日两次以书面形式要求南通六建暂停施工,至2005年8月26日后再次恢复施工。

由于双方在签订上述合同时未履行招标程序,2005年9月22日,通过招投标程序,南通六建中标。2005年10月15日,南通六建与嘉和泰公司再次签订了《百桐园小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除了新增加的7号楼及地下车库外,其它工程标的物均与原合同相同,该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以内全部土建、水暖、电气、通风空调安装(不含电梯、消防、机械土方及地基工程)。开工日期:2005年10月1日,竣工日期:2006年8月31日,总工期335天。工程质量标准: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总体工程验收确保优良标准。合同价款为10388.845万元(按实结算),资金来源:自筹。”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后附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部分。其中专用条款第23.2条第(2)项约定“合同价款采用施工图纸预算加技术核定,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的方式,工程以实际完成量经发包人及监理确认后办理结算”。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了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承包人施工从基础垫层至主体砼结构封顶,每幢楼主体结构封顶后10天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交付使用前支付已完成工程量的85%,工程竣工验收,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结算后60天内审定结算,双方确认后28天内支付工程款至总价的95%,留5%为保修金,保修二年期满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专用条款第47条第七项约定了违约惩罚:“工程质量达不到承包人承诺的优良标准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如工程不能按附表中的建设工期完成,承包人每迟延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

2005年12月27日,南通六建完成了8、9、10、11号楼主体结构封顶工程。2005年12月29日,南通六建向嘉和泰公司报送了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表。其认为已完成的主体工程价款总计为77880282.37元。嘉和泰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预算应当先报监理公司审核,且认为南通六建所报数额过高,实际工程预算应为5178万元。且监理公司发现有质量问题。故书面答复对南通六建报送的预算表不予认可。

2006年2月,双方产生地基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确认地基基础部分验收合格。南通六建、嘉和泰公司及监理单位山西安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宇监理公司)、设计单位中创建设设计有限公司、山西地质工程勘察院均签字盖章确认。

2006年3月,安宇监理公司发现部分楼板有裂缝等问题,向南通六建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停工整改。

2006年4月,太原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接受嘉和泰公司委托,对监理公司发现的楼板裂缝问题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是部分楼板有裂缝等质量问题,部分楼板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板类构件负弯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南通六建、嘉和泰公司对此检测结果均予认可。2006年6月28日,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太原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报,出具《关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9#、10#、11#楼工程质量事故上报的报告》,认为该工程存在质量隐患,为质量事故。

2006年7月29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家委托山西中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出现楼板裂缝、板厚等问题进行处理方案设计。之后,由南通六建对楼板裂缝的质量问题进行了修复。2006年8月15日,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四家单位对8、9、10号楼楼板面静载实验检测总结,结论为:“测量结果均满足结构规范要求及设计要求”。2006年8月18日,山西中创建设设计有限公司在对楼板的处理方案中,认为“该类型的结构楼板安全性是有保障的,达到设计要求。”2006年9月8日,针对部分楼面裂缝,产生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记录,载明:“按方案处理后,各处理工序均合格,处理结果达到了设计要求”。南通六建、嘉和泰公司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均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006年9月,产生8#、9#、10#、11#楼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确认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验收记录由南通六建、嘉和泰公司及监理单位安宇监理公司、设计单位中创建设设计有限公司和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签字盖章确认。2006年9月21日,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同意南通六建恢复施工。但南通六建认为嘉和泰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故未再进行施工。

南通六建共完成8、9、10、11号楼主体工程及10、11号楼地下车库、换热站和百桐园一期车库出入口工程。(换热站和百桐园一期车库出入口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截至2006年10月12日,嘉和泰公司共向南通六建以各种形式支付工程款约计3513万元。

2007年2月10日,嘉和泰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南通六建解除合同,认为:1、各楼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2、违法分包;3、工期严重延误;4、并主张延期竣工的违约金及质量赔偿金,故要求解除合同并声明:“假如还有应付款,我公司均以此款抵消”。

2007年3月29日、4月19日,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两次发出抽查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称因部分框梁发生裂缝,要求立即停工,并进行鉴定及将处理意见上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