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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2007年4月25日,太原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就解决百桐园小区工程项目框架裂缝、南通六建占据工地造成施工拖延及纠纷解决等有关问题召开协调会,建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站、监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参加,并形成(

2007年4月25日,太原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就解决百桐园小区工程项目框架裂缝、南通六建占据工地造成施工拖延及纠纷解决等有关问题召开协调会,建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站、监理公司相关负责人参加,并形成(2007)第9期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1、框梁裂缝等质量问题,由嘉和泰公司牵头,南通六建、安宇监理公司参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立即进行检测,依据检测结果,由设计单位拿出技术方案处理,此项工作由质量监督站监督实施。2、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盘点。3、南通六建于2007年4月30日前退出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另行选择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4、在盘清已完工程量后,可委托相应单位进行审核确认,对于双方履约中的纠纷,建议提起诉讼解决。

2007年6月7日,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又发出整改通知,内容为:1.尽快评出检测报告,必须得到设计认可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对前期的工程质量缺陷必须认真处理,否则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2.就介入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相关的备案手续;3.下一步施工前必须召开参建各方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否则不予开工。

2007年6月28日,太原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接受嘉和泰公司委托,针对8、9、10、11号楼进行了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包括:1.板厚、层高检测;2.钢筋保护层扫描;3.现浇板裂缝测试。质量检测站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1.楼框架裂缝为变形裂缝。以上裂缝影响结构的耐久性。该裂缝为严重缺陷,应予以处理。2.部分阳台栏板压顶扶手质量问题为混凝土施工振捣不到位、表层受冻及混凝土钢筋间距存在偏差。为一般缺陷。但存在安全隐患,建议进行处理。”之后,南通六建退出工地,太原市第一建筑公司进驻,继续进行施工。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南通六建于2007年4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嘉和泰公司于2007年6月1日提起反诉。

一审法院另查明,原一审期间一审法院委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所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08年10月14日,山西三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后双方又各自提出异议,经反复调整,2009年10月24日,三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最终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南通六建承建的百桐园小区的8、9、10、11号楼、热交换站建筑工程、土建及安装工程总造价为:58948700.63元(其中含嘉和泰公司签认未盖章部分55327.95元)。其中8、9、10、11号楼工程造价为57234593.01元(其中,2005年12月前完成的钢筋砼主体工程鉴定造价为52441260.92元);热交换站工程造价为1406245.85元;一期车道工程造价为102189.82元;签证部分为150344元;以上共计58893372.68元。嘉和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要求就工程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一并鉴定,一审法院又委托鉴定中心对本案所争议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但嘉和泰公司认为质检站报告已认定了质量问题,也不存在重新申请鉴定的情形,故不应再做鉴定,修复费用应在工程造价中一并认定。且鉴定机构与取费标准均未明确,故拒绝缴纳鉴定费用。本案未进行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的鉴定。

关于嘉和泰公司已付款的数目认定问题。经一审组织双方核对,无争议部分包括:1.抵车款200万元;2.现款2005万元;3.断桩及拉用费44430元;4.代付混凝土款8727620元;5.代付劳保统筹款3415057.85元;6.代付奔驰车养路费1320元;7.代付外墙砖款及装卸费200216元;8.垃圾清运费7000元;9.甲方所供材料计款236029.1元;以上共计34681672.95元。双方有争议部分,包括:1.关于嘉和泰公司主张的垫付水电费部分,南通六建主张应以638881.74元计算,已付186899.55元,尚欠451982.19元。嘉和泰公司主张尚欠638881.74元。2.关于嘉和泰公司所主张的工程罚款50000元,南通六建不予认可。3.质监站楼板裂缝检测费1300000元、框架裂缝检测费839158.5元,合计2139158.5元,南通六建不予认可。

南通六建起诉请求:1、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判令嘉和泰公司支付南通六建工程款、利息损失及停工损失53233865元;3.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嘉和泰公司承担。

嘉和泰公司答辩称,南通六建的诉讼请求无依据,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嘉和泰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南通六建向嘉和泰公司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11540万元;2、判令南通六建承担给嘉和泰公司造成的损失;3、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南通六建承担。

南通六建答辩称,嘉和泰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一审法院依法驳回嘉和泰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双方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嘉和泰公司应支付给南通六建的工程价款数额;三是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承担问题。

关于双方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2004年11月10日,南通六建与嘉和泰公司就涉案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5年4月15日,南通六建、嘉和泰公司双方对该工程签订了补充协议。由于双方在签订上述合同时未履行招标程序,2005年9月22日,双方补办了招标程序,并于2005年10月15日,再次签订《百桐园小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应认定建设施工合同无效。本案涉案工程开工前未向社会公开招投标,事后虽然补办了招投标手续,但实际并未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属于“明招暗定”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应当认定涉案合同无效。

关于嘉和泰公司尚欠南通六建的工程款数额是多少。关于南通六建完成的工程造价,原一审委托鉴定结论为:南通六建施工的百桐园二期住宅小区8、9、10、11号楼、换热站、一期车道等工程造价总计58893372.68元,一审法院对此数额予以认定。另有鉴定报告中体现的55327.95元,因嘉和泰公司签认未盖章,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关于嘉和泰公司已付工程款的数额,原一审主持双方核对,认定如下:1.无争议的已付款数额为34681672.95元。2.因工程确有质量问题,故嘉和泰公司已实际支付的楼板裂缝检测费和框架裂缝检测费共计2139158.5元及工程质量罚款50000元应由南通六建承担。3.依据2000年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费用定额,南通六建应支付嘉和泰公司垫付水电费部分认定为451982.19元。以上三项共计37322813.64元。故嘉和泰公司尚欠南通六建工程款为21570559.04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