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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尔学、梁恩相等与罕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白永辉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2000年12月,罕王集团与小堡铁矿(代表:白永辉)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1、罕王集团根据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顺中院)(2000)抚经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和小堡铁矿于2000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

2000年12月,罕王集团与小堡铁矿(代表:白永辉)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1、罕王集团根据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顺中院)(2000)抚经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和小堡铁矿于2000年12月10日的股东会议决议,同意接收小堡铁矿的现有资产中属于小堡铁矿的全部资产(探矿权、采矿权及设备、设施)。2、小堡铁矿自愿将小堡铁矿的探矿权、采矿权及部分设备(清单附后),以1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罕王集团。3、付款方式: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罕王集团支付20万元,余款80万元自2001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10万元,8月末付清。4、小堡铁矿必须保证该矿的探矿权、采矿权合法有效,没有争议,如有争议,由小堡铁矿自行解决,并承担赔偿责任。5、原小堡铁矿的债权债务由小堡铁矿自行承担。6、小堡铁矿必须协助罕王集团办理采矿许可证及相关手续,费用由罕王集团承担。

罕王集团与小堡铁矿签订协议后,于2000年11月28日至2002年2月分11次向白永辉支付了798370元转让款,余款201630元由罕王集团代小堡铁矿偿还欠款方式支付。小堡铁矿于2001年3月12日向地矿局递交《转让申请书》称:小堡铁矿由于流动资金不足,不能连续生产,经济效益不好,经我矿与罕王集团协商,决定将我矿转让给他方,特此申请地矿局给予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2001年5月8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以辽采转(2001)009号《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通知小堡铁矿和罕王集团,双方的转让申请符合国家有关采矿权转让的法律要求,准予转让。根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2001年7月20日(2001)159号《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罕王集团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号为2100000120159。2003年10月30日,罕王集团与抚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将小堡铁矿有偿出让给罕王集团,出让价格为34.07万元。小堡铁矿(1997)20178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00年7月,(2000)2104000044097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2003年3月。2006年3月23日,抚顺县工商局出具情况说明:小堡铁矿于1994年9月13日在抚顺县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

另查明,1996年抚顺市商业银行望花支行(原抚顺望融城市信用社,案外人,以下简称望花支行)因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以小堡铁矿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小堡铁矿偿还欠款40万元及利息,抚顺中院于1996年9月25日作出(1996)抚经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判决小堡铁矿向望花支行偿还欠款40万元,并承担利息11419.20元。

1999年4月19日,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华北公司(以下简称自动化公司)与小堡铁矿签订合作合同,约定自动化公司出资60万元新建一条生产线,余款作为投产后的流动资金,小堡铁矿以180万元资产入股,实行股份制合作。协议签订后,自动化公司投入资金60万元,委托小堡铁矿购置设备,自动化公司抽回资金1万元,小堡铁矿支付购置设备款444294.44元。1999年12月23日,抚顺中院作出(1997)法执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小堡铁矿的财产抵债给望花支行,抵债价格为831239.80元。1999年12月28日,望花支行与自动化公司签订《协议书》,望花支行将小堡铁矿卖给自动化公司,金额为77万元。2000年自动化公司因合作合同纠纷,以小堡铁矿为被告,向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抚顺县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由小堡铁矿返还购买的设备及余款。抚顺县院于2000年4月6日作出(2000)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1、联营合同无效;2、自动化公司投入资金所购置的设备归自动化公司所有;3、小堡铁矿返还自动化公司余款152950.56元。

2001年8月9日,小堡村与自动化公司签订《协议书》,终止双方签署的有关小堡铁矿联合经营的所有协议,自动化公司放弃在小堡铁矿的所有权利。2001年8月9日,罕王集团与自动化公司签订《协议书》,自动化公司将在小堡铁矿投资购买的选厂设备及其权益等事宜转让给罕王集团,罕王集团一次性补偿给自动化公司70万元。自动化公司将抚顺中院(1996)抚经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抚顺县院(2000)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及与望花支行签订的协议中体现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罕王集团。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自动化公司同意将抚顺县院(2000)经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中张福昌应向自动化公司支付的162010.56元款项,全部转让给罕王集团。

2001年8月10日,罕王集团与小堡村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小堡村提供土地等,罕王集团按与白永辉签订的合同价款捐出18%给小堡村,采矿权归罕王集团。2001年1月10日,自动化公司等向抚顺县院申请小堡铁矿的债权,抚顺县院作出(2000)经执字第82、11、121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并在罕王集团执行了22万元的款项。2001年8月11日,自动化公司给罕王集团出具收款收据,收到罕王集团小堡铁矿选厂设备权益转让款120万元。2001年11月22日,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2000)东法执字第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罕王集团执行小堡铁矿财产(破碎机、分级机、皮带机各一台,磁选机一台)价值14万元。

再查明,与本案相关的诉讼及生效判决:

1、2000年,小堡村以张福昌、白永辉为被告,要求终止与张福昌签订的《联营建矿合同书》,并要求张福昌、白永辉支付10.8万元承包费。张福昌辩称:其是7个人的代表人,建矿是股份制,不是承包关系。该案经抚顺中院审理后作出(2000)抚经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依据的事实与本案涉及的1994年8月26日的《联营建矿合同书》为同一份合同。该判决还认定小堡铁矿的绝大部分机器设备已于2001年1月被抚顺中院执行庭以物顶债,铁矿处于停产状态。该判决结果为:(一)小堡村与张福昌签订的《联营建矿合同书》有效,补充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予以解除;(二)张福昌给付小堡村10.8万元;(三)小堡村与张福昌对小堡铁矿的债权债务,按投资比例(小堡村18.9%,张福昌81.1%)共同享有,共负连带责任;(四)合同解除后,小堡铁矿现有财产按所有权、使用权(土地)的归属各自返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