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诉讼程序违法的问题。一审期间,九鼎投资中心变更、撤回了部分诉讼请求,最终诉讼请求内容系因案涉两份协议内容引起,并不包括要求宜都天峡公司提供公司相关财务报表的内容,故本案仅系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并不存在违法合并审理的情形。另外,关于原审判决对增资内容与过程的认定以及公安部门对蓝泽桥《刑事立案决定书》一节事实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原审判决并未将《刑事立案决定书》作为宜都天峡公司未能依法上市的原由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1264元,由蓝泽桥和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李相波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