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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泽桥、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五、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诉讼程序违法的问题。一审期间,九鼎投资中心变更、撤回了部分诉讼请求,最终诉讼请求内容系因案涉两份协议内容引起,并不包括要求宜都天峡公司提供公司相关财务报表的内容,故本案仅系合同纠

五、关于本案是否存在诉讼程序违法的问题。一审期间,九鼎投资中心变更、撤回了部分诉讼请求,最终诉讼请求内容系因案涉两份协议内容引起,并不包括要求宜都天峡公司提供公司相关财务报表的内容,故本案仅系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并不存在违法合并审理的情形。另外,关于原审判决对增资内容与过程的认定以及公安部门对蓝泽桥《刑事立案决定书》一节事实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原审判决并未将《刑事立案决定书》作为宜都天峡公司未能依法上市的原由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1264元,由蓝泽桥和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李相波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