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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泽桥、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湖北天峡鲟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2010年10月21日,九鼎投资中心通过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向宜都天峡公司汇入7000万元。同年12月29日,湖北省宜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宜都天峡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宜都天峡公司投资人及股权比例由湖北天峡公司出资200万

2010年10月21日,九鼎投资中心通过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向宜都天峡公司汇入7000万元。同年12月29日,湖北省宜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宜都天峡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宜都天峡公司投资人及股权比例由湖北天峡公司出资200万元占100%的股份变更为湖北天峡公司出资3570万元占51%,九鼎投资中心出资3430万元占49%。企业类型由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7000万元。变更后的宜都天峡公司章程载明:湖北天峡公司和九鼎投资中心为公司股东,湖北天峡公司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51%,九鼎投资中心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49%。

2011年11月16日,深圳市信诺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蓝泽桥、宜都天峡公司及湖北天峡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协议书解除协议》,该协议明确载明四方同意解除原于2010年10月22日签订的《深圳市信诺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对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由宜都天峡公司退回深圳市信诺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款1500万元。投资方已按约定完成了投资义务,但因蓝泽桥、宜都天峡公司及湖北天峡公司原因造成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同意按协议约定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同日,那曲元和投资有限公司与蓝泽桥、宜都天峡公司及湖北天峡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协议书解除协议》,该协议明确载明四方同意解除原于2010年10月签订的《那曲元和投资有限公司对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书》。由宜都天峡公司退回那曲元和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款1500万元。投资方已按约定完成了投资义务,但因蓝泽桥、宜都天峡公司及湖北天峡公司原因造成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违约方同意按协议约定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上述两份协议所涉共计1000万元违约金已实际支付完毕。

2012年10月25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宜都天峡公司出具的亚会审字(2012)148号《宜都天峡特种渔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所附企业利润表显示,宜都天峡公司2012年1月至6月营业总收入为3233.683467万元。2012年12月31日宜都天峡公司编制的《利润表》显示本年度该公司营业总收入为2332.313769万元,《利润表(合并)》显示本年度该公司营业总收入为2324.469105万元。《利润表》记载本年度净利润为-485.491382万元,《利润表(合并)》记载本年度净利润为-485.175892万元。

2014年3月,九鼎投资中心发现本单位印章被他人伪造用于为宜都天峡公司的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于是向湖北省宜都市公安局报案。2014年3月18日,该局作出都公(经)刑立字(2014)第86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宜都天峡公司蓝泽桥涉嫌伪造企业印章案立案侦查。

因各方当事人投资合作不畅,2013年10月28日,九鼎投资中心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认为蓝泽桥、宜都天峡公司、湖北天峡公司分别或共同违反了《投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侵犯了九鼎投资中心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蓝泽桥、湖北天峡公司向九鼎投资中心支付8680万元受让九鼎投资中心所持有的宜都天峡公司49%的股份;二、蓝泽桥和湖北天峡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九鼎投资中心损失4655万元;三、宜都天峡公司向九鼎投资中心提供如下信息:宜都天峡公司2010年至今的年度财务报表(至少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度利润表、年度现金流量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年度审计报告)、月度财务报表、月度生产产品数量报表、销售产品数量报表。四、判令蓝泽桥、宜都天峡公司、湖北天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4年1月19日,九鼎投资中心向该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判令蓝泽桥、湖北天峡公司向九鼎投资中心支付8988万元受让九鼎投资中心所持有的宜都天峡公司49%的股份。该院次日开庭审理本案时,九鼎投资中心再次将上述诉请金额变更为9023万元。原诉状第二、三、四项诉请不变。2014年4月9日,九鼎投资中心向该院提交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撤回诉原诉状中第三项诉讼请求。至此,九鼎投资中心确定的最终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蓝泽桥、湖北天峡公司向九鼎投资中心支付9023万元受让九鼎投资中心所持有的宜都天峡公司49%的股份;二、判令蓝泽桥和湖北天峡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九鼎投资中心损失4655万元;三、判令蓝泽桥、宜都天峡公司、湖北天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庭审过程中,蓝泽桥、宜都天峡公司和湖北天峡公司自认如下事实:《投资协议书》签订后的宜都天峡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由其主导完成,该协议中其作出的相关业绩承诺没有达到目标,且2014年12月31日前宜都天峡公司上市已无可能,《投资协议书》所涉第三方投资已经到位,其后被退回。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蓝泽桥、湖北天峡公司是否应以《补充协议》约定价款受让九鼎投资中心所持有的宜都天峡公司49%的股份,以及蓝泽桥、湖北天峡公司在本案中应否赔偿因其违约造成九鼎投资中心的损失。

从本案诉讼的成因分析,其性质属于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资方与融资方签订协议进行溢价增资,当投资方预期投资利益无法达到时,触发投资方行使退出权利条款所引发的案件。该类纠纷中,股权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出于对未来不确定因素的考量,通常根据协议设定预期目的实现与否来约定由投资方或者融资方实现一定的权利或义务。所设条件的内容包括对所投资公司的财务绩效、利润实现和公司能否实现上市等方面。由于投资方最初以溢价方式对被投资方进行增资而成为新股东,则原股东在此种情况下首先将获得该溢价部分的相对股东权益。一旦企业运营的实际绩效达到预期,原股东还可能实现再次获利。故投资方为化解自身商业风险,通常会与原股东协商签订相应条款,约定在预期盈利目标无法实现时,重新确定双方的股权比例。该条款本身因商事交易的利益平衡而产生,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前提,具有其合理性。本案四方当事人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所设定的投资方退出条款类型属于股权回购,即如果被投资公司发生预设情形时,投资方可要求原始股东及关联义务人按协议约定溢价回购投资者股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