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所述药物组合物在制备治疗乳腺增生、乳房胀痛疾病药物中的用途。”在证据1已经公开该已知中药配方可治疗乳腺增生的情况下,由于权利要求2限定的用途是使用已知材料的已知性质,因此,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亚东制药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确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二审法院对权利要求2并不存在漏审的情况。 本专利权利要求3为,“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具有抗炎作用药物中的应用。”证据1在功能与主治中记载,疏肝理气、活血化瘀,消散乳块,用于肝气郁结,气滞血瘀,乳腺增生、乳房胀痛。尽管从西医角度而言,乳痈即乳腺炎与证据1公开的乳腺增生、乳房胀痛的发病机理和治疗方法存在差别,但从中医学的角度而言,两者的病因及治疗方法均存在一定的联系。亚东制药公司提交的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性证据《中医外科学》中,关于乳痈,记载有,“患于乳房部的痰,称谓乳痈,相当于现代医学的急性乳腺炎。古代文献中有称谓吹妳、拓乳、吹乳、乳毒、乳疯等,临床一般又分为外吹乳痈、内吹乳痈以及非哺乳期乳痈”。记载的治疗方法分“内治法、外治法”,包括“疏肝解郁、祛瘀散结”等。记载的发病原因为“肝气不舒、厥阴之气失于疏泄,导致气血凝滞,乳络阻塞而发生痈肿”等。这与肝气郁结、气滞血瘀引起的乳腺增生、乳房胀痛的发病原因基本相同。在证据1公开了该已知中药配方可以治疗乳腺增生、乳房胀痛的情况下,基于乳痈与乳腺增生、乳房胀痛在病因和治疗方法上的相关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用于制备治疗乳腺炎等具有抗炎作用的药物是显而易见的。尽管二审判决对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未予评述确有不当,但鉴于其维持第15409号决定、认定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正确,故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亚东制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