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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一审法院认为,反证7相对于反证3、4而言,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应予以采纳。专利复审委对反证7不予接受存在错误,应予以纠正。证据1及证据3并没有提供省略“减压干燥成干浸膏,粉碎”工艺的教导或

一审法院认为,反证7相对于反证3、4而言,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应予以采纳。专利复审委对反证7不予接受存在错误,应予以纠正。证据1及证据3并没有提供省略“减压干燥成干浸膏,粉碎”工艺的教导或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第15409号决定对于本专利技术效果的可预期性的认定脱离或夸大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预期能力。本专利颗粒剂的总有效率为95.70%,证据1中片剂的总有效率为89.32%,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进步”。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也具备创造性。第15409号决定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据此,一审法院以(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675号行政判决判令:撤销第15409号决定;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第15409号决定。

华洋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后于二审期间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准许了华洋公司关于撤回上诉的申请。

二审法院认为,1.反证7为药典,药典的属性表明其中载明的技术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使反证7的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也不能机械地认为药典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不是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性证据或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专利复审委对反证7不予采信错误。2、本专利是将证据1中的片剂改换成了颗粒剂,将某种处方已知的药物由某常规剂型改换成另一种常规剂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见做法。而且,本专利的颗粒剂制法也是证据3《药典》中两种常规颗粒剂制法中的一种,之所以相对于证据1省去了“减压干燥成干浸膏,粉碎”的步骤,是因为其采用了颗粒剂的常规制法。第15409号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是显而易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干燥步骤中的高温等因素会造成本专利药物中活性成分的损失,而且药典中的常规颗粒剂制法之一本身就不含减压干燥步骤,省略减压干燥步骤所导致的最终效果的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没有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据此,二审法院以(2011)高行终字第1704号行政判决判令:撤销(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675号行政判决;维持第15409号决定。

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第15409号决定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的认定是否存在错误,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第15409号决定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是否存在错误

亚东制药公司申请再审称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本专利提取的丹酚酸b的含量不同,故药物活性成分与现有技术存在本质区别。本院认为,认定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能作为对比的基础,因此,也不可能构成区别技术特征。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对比,二者的中药组分和配比相同,区别在于本专利省略了减压干燥步骤,并在证据1记载的滤液浓缩1.25-1.30的相对密度范围内限定了1.28的相对密度。因此,第15409号决定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并无不当,且在一审庭审中,亚东制药公司也曾对第15409号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明确表示不持异议。亚东制药公司以本专利提取的药物活性成分不同为由,强调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产品活性成分的组成不同。本院认为,影响中药原料中活性成分含量的因素较多,如药材的产地、气候、土壤等自然环境以及采集时间、工艺条件等,但在中药原料的组分和配比相同,且提取条件相同、提取溶剂相同的情况下,提取的活性成分一般不会出现实质性的不同。虽然第15409号决定将中药组分表述为活性成分,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活性成分以及活性配比相同,存在用语不够严谨的瑕疵,但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并不存在错误。

亚东制药公司主张,本专利中的丹酚酸b的含量构成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原料药的组分、配比、制备方法,并未限定最终制备形成的药物组合物产品的活性成分及含量。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中,也未记载丹酚酸b的功能、效果等技术内容。因此,在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提高丹酚酸b的提取物含量,以及该含量与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联。因此,亚东制药公司以丹酚酸b的含量作为区别技术特征,主张第15409号决定以及二审判决认定区别技术特征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