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亚东制药公司于2005年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治疗乳腺增生性疾病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并于2009年4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0510000429.1。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治疗乳腺增生性疾病的药物组合物,由以下重量份的原料药制成:橘叶412.5g、丹参412.5g、皂角刺275g、王不留行275g、川楝子275g、地龙275g;其制备方法如下:(1)将橘叶、丹参、皂角刺、川楝子加水煎煮二次,每次煎煮1小时,合并煎液,滤过,滤液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28,温度为85℃,放冷,将所得浓缩液备用;(2)地龙和王不留行用70%乙醇回流提取二次,第一次提取2小时,第二次提取1小时,滤过,合并滤液,将所得滤液备用;(3)将步骤(1)所得的浓缩液和步骤(2)所得的滤液合并,调整乙醇量达70%,搅拌均匀,静置,回收乙醇并浓缩成稠膏,加入蔗糖500g与淀粉、糊精适量,混匀,制成颗粒,干燥即得。2.权利要求1所述药物组合物在制备治疗乳腺增生、乳房胀痛疾病药物中的用途。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具有抗炎作用药物中的应用。” 2010年3月10日,华洋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其公开了“乳块消片”的功能主治为舒肝理气、活血化淤、消散乳块,用于肝气郁结、气滞血淤、乳腺增生、乳房胀痛。处方为:橘叶825g、丹参825g、皂角刺550g、王不留行550g、川楝子550个、地龙550g。制法为:以上六味,除地龙、王不留行外,其余橘叶等四味加水煎煮二次,每次1小时,合并煎液,滤过,滤液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25-1.30(85℃),放冷,备用;地龙、王不留行用70%乙醇回流提取二次,第一次2小时,第二次1小时,滤过,合并滤液,加入上述浓缩液中,调整乙醇量达70%,搅拌均匀,静置,回收乙醇并浓缩至稠膏状,减压干燥成干浸膏,粉碎,加辅料适量,混匀,制成颗粒,干燥,压制成1000片,包糖衣,即得。 证据2:《中药制药工艺技术解析》,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其公开了制备不同类型颗粒时,应如何处理与选择原料及辅料的内容。 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附录7,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其记载:“除另有规定外,药材应按各该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进行提取、纯化、浓缩至规定相对密度的清膏,喷雾制粒或喷雾干燥,制成细粉,加适量的辅料,混匀,制成颗粒;或加适量的辅料或药材细粉,混匀,制成颗粒,干燥”。 2010年6月29日,亚东制药公司在无效行政程序中提交如下反证: 反证1:《中药有效部位及成分提取工艺和检测方法》,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 反证2:《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年1月第5版。用于证明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关于药物组合物在制备抗炎药物中的用途。 反证3:《干燥方式对乳块消片提取物中丹酚酸b含量的影响》,刊载于《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第15卷第4期,2009年4月出版。 反证4:(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3815号公证书,公证时间为2010年6月4日。内容为北京中医药大学药厂生产的乳块消片的总有效率达86%,来源为该药厂的网站。用于证明证据1的临床有效率低于本发明。 反证5:《中药鉴定学》,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用于证明省略减压干燥带来的技术效果。反证1、5说明地龙含酶类,对温度敏感。 反证6:《药品注册管理法规文件汇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2003年3月第1版。用于证明乳块消片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生产,说明书中的阳性对照药就是证据1中的药物。结合本专利说明书实验例1、3,用于证明本专利的效果优于证据1。 反证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5年1月第1版。反证3采用反证7的标准,用于证明不同干燥方式对药物效果的影响。 2010年10月15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15409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第15409号决定认为,(一)反证7记载的印刷时间为2005年1月,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实际公开日的情况下,可推定其公开日为2005年1月31日,晚于本专利申请日2005年1月11日。因此,反证7不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常识证据,不予接受。虽然反证3、4的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后,但二者分别用于证明不同干燥方式对乳块消片提取物中丹酚酸b含量的影响,以及用于证明本专利颗粒剂的效果优于片剂。其并非用于证明现有技术,而是具有对比试验的性质,可以作为本案反证使用。(二)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二者所公开药物的功能主治相同,组成成分相同,各组分配比相同,主要制备步骤相同,区别仅在于:1.二者的剂型不同,由此导致制剂步骤(3)有所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制备颗粒剂的过程中,在加入辅料之前省去了“减压干燥成干浸膏,粉碎”的步骤,并具体规定了加入的辅料为蔗糖500g以及淀粉和糊精适量。2.与证据1规定的相对密度为1.25-1.30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将密度进一步限定为1.28。关于区别特征1,将某种处方已知的药物改换剂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做法。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颗粒剂制法是本领域公知的常规制法,例如在记载有证据1所述药物的《药典》的附录部分(参见证据3),就公开了颗粒剂的两种制法,本专利采用了后一种常规制法。因此,为将证据1的药物改制成颗粒剂剂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药物处方的基础上,选用颗粒剂常用辅料,并采用本领域公知的常规制法来制备颗粒剂。而且,本专利中选择的蔗糖、淀粉和糊精均为本领域公知的颗粒剂常用辅料(参见证据2),用量也是常规的。关于区别特征2,证据1已经给出了相关浓缩液的相对密度的范围,本专利选择了其中的具体值,这种选择是常规的,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记载这种选择带来了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三)关于本专利是否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本专利与反证4比较,反证4中未公开测定乳块消片总有效率的测定方法,在无法确知该方法与本专利方法是否相同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进行实验结果的比较。此外,反证4中指出该药物执行反证7的标准,但由于反证7因举证时限问题不予接受,使得证据链不完整,导致无法明确说明反证4中的各药物成分的含量和制法。本专利在证据1公开的活性成分及配比的基础上,选用本领域常用辅料,采用本领域常规制法制成颗粒剂,获得的包括总有效率在内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并非无法预料。由于减压干燥步骤中的高温等因素会造成本专利药物中活性成分的损失,而常规颗粒剂制法不含减压干燥步骤,这种方法本身的特点所导致的最终的效果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并非在于用喷雾干燥替换减压干燥。因此,反证3不能证明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四)本专利权利要求2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药物组合物在制备治疗乳腺增生、乳房胀痛疾病药物中的用途,该用途在证据1中已经公开。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五)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关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药物组合物在制备具有抗炎作用药物中的应用。乳腺炎属于炎症中的一种。反证2中虽然将乳腺炎和乳腺增生归为不同的乳房疾病类型,但在中医领域,对于乳腺炎的治疗手段也包括疏肝、祛淤、散结等,与证据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相同。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亚东制药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第15409号决定。 |